国资改革重新上路 制度矩阵出现才是有效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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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 08:5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单一的制度往往无利于问题的解决,制度矩阵的出现才是有效途径。在制度缺失条件下,机构成为有效途径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当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历了承包制、股改制、国资局制、特派稽查制、企业工 这个具有18个职能机构的委员会整合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管理国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职能。 除其最根本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外,国资委还被赋予了包括向这些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等6大职能。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国资委机构职能规定,其中产权管理局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而企业改组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而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等则由企业分配局负责。 在市场经济下,资本对于企业发展有着绝对的发言权,可以说,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被赋予以上权力,也符合《公司法》的精神。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国资委在被赋予强大权力的同时,却被要求“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履行职责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之间到底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职责不算干预生产经营?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时,它要管到什么程度,才不会出现越权、越位的现象?这些将是国资委实践中的难题。 国资委要想既能保持出资人的权益,又不越位,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而且还要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模式的创新。这要求国资委要有很高的管理艺术。而且,国资委既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承担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其实在工作内容上是有冲突的。 北大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教授认为,成立国资委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效率与公平最大化,所谓效率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公平是包括原有的利益格局的分配。管理层之所以要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目的是试图将监管的成本最小化,防止权力腐败以及寻租行为发生。 曹和平认为,以简单机构改革为主的制度供给并不困难,但我国缺乏制度供给的基础制度环境,这种基础制度环境包括完善独立的信息披露机制、信用制度以及深邃、健全的资本市场。这些基础制度的完善,是国有资产改革必不可少的制度条件。 《国际金融报》(2003年05月23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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