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望公布政策 地方财政补偿中小企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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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 14:22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叶红菱 财政部正在酝酿一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该政策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损时,地方财政应给予补偿。目前,财政部正在就该政策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估计本月底有望公布结果,这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是一项重大利好。 代偿损失率上限为5% 据了解,财政部有关部门已起草《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损失,在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补偿不是承担无限责任 不过,《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取得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必须是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同时,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评级结果对外公布。评级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背景]建补偿机制 担保业呼声高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在接受《粤港信息日报》采访时认为,当前全国担保机构面临的突出问题很多,财政部的该份通知的酝酿是非常适时的。因为中小企业担保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按照政策性的定位,在配套条件具备时就应保持必要的财政介入。 据有关人士分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几年来,相当部分地区担保业务发展停滞,风险补偿不到位是一个重大原因,担保机构普遍要求建立补偿机制。同时,《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途之一是促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此,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非常必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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