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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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 09: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张毅) 商务部于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聚氯乙烯(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为10%至115%)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上述来源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上述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0%-115%,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商务部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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