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因素解析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增高成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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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 09:54 中国经济时报 | ||
郑霖孙 近年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逾期贷款)增幅较大。表面上直接反映企业与银行的问题;从深层次来看,更有体制、政策、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内外因素交织,其中主要是: 一、资金体制变革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年代里,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是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80年代初,由于财政连续几年赤字,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未曾拨足。自1983年7月1日起,财政不再增拨国企自有流动资金,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全压在银行肩上,由于流动资金的补充来源和有关措施没有落实,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变成了统包。几个月后,国务院作出人民银行自1984年1月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其各项存(含储蓄)、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划归新设置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由于国企得不到国拨资金的补充,以致企业亏损等财政性支出,往往被挤入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因此造成企业资金捉襟见肘,周转失灵,这对国企最终无力偿付贷款本息是有相当影响的。 二、投融资体制约束了银行自主经营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80年代以前主要是财政投资拨款,银行贷款被视为禁区。80年代开始,从轻纺工业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随着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银行贷款逐步扩大成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但是我国的投资体制,缺乏责任制的约束,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政府立项、计委审批、财政与银行买单(拨款和贷款)”。由于投资项目的确立,系由有关部门包揽决定,银行只作为一个现成的贷款人。遇到决策失误、立项不当,或经济环境变化,往往发生项目建成无法投产,或因重复建设,投产后产品积压,以及产销不对路、效益低下等。结果使贷款到期无力归还,造成逾期和呆滞。但对项目有决策权的部门不承担经济责任,而银行被动提供贷款资金,却承担了项目投资的全部经济责任。 三、商业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仍有混同不清 1994年3月至11月,我国先后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建立,是为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这从体制上解决专业银行“一身两任”的问题,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了重要的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中,仍包含着部分具有政策性的银行业务。 四、会计核算处理上的弊漏 流动资金贷款原是填补国企自有资金不足,由银行发放短期贷款来解决的,它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实际上它是银行垫付国企铺底的流动资金,是长期被企业周转占用,形成“短贷长用”。从50年代以来,在会计核算的处理上,习惯对这类贷款的到期还款,往往采取借新贷还旧贷的做法,只是在到期日前,填写一份相同金额的“借款申请书”和一份“还款凭证”,由银行作例行审查后办理转账手续,以此来表示展期续借的形式。这种会计处理的方法,实际上是迁就当时现实的一种不合规的做法。明确规定短期贷款到期申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经批准展期后的贷款,如到期无力还款,次日起即属逾期贷款。这样就堵住了没完没了的展期,贷款的逾期情况得到了真实反映,这也是90年代后不良贷款增长较多的原因之一。 五、通货膨胀造成企业虚盈实税,影响资金周转 从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90年代上半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加剧,物价上升幅度增大,企业的物资储备和商品库存,经反复几次周转,货币价值相应增长,因此出现账面盈利激增。但在按规定缴纳税利后,虽然账面货币金额较前仍有所扩大,但实际库存实物量却反而减少。因为经几次营销周转,尽管货币金额较前增长,但因后进的单价往往比原有库存单价高,所以补进的实物量比原来缩减了。如企业要按原来规模(原有实物量)经营,势必将追加相应的货币资金量,否则要维持简单再生产也不敷周转了。 在通货膨胀期间,有些人因囤货而发财致富,这是因为借入资金的利息及有关成本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但按正常产销循环的国企,却受物价上涨的损漏,特别是在严重通货膨胀中,由于物资价格金额增大,形成账面虚盈,将这部分“虚盈”作税利上交后,实际是短了一块。由于没有增拨资金,迫使经营规模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的资金周转和贷款本息的如期归还。 六、囿于财务制度的限定,使积聚的不良贷款未能及时冲销 自1993年7月起实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存,以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为止,并且规定核销呆账损失,不仅由上级行和总行审批,还须经财政部门审定,因此实际核销的金额往往低于贷款余额的1%,由于限定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当年核销多少,补提多少,以致当年实际提取数也低于1%。这种情况在前几年形成:一方面大量利润上交财政,而另一方面久悬的呆滞贷款得不到核销,使不良资产积聚较多。 由于实行权责发生制,规定借款单位无款支付利息,作应收利息处理,同时要列记当年利息收入,形成虚盈实税,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向财政缴税。而不少应收利息日后又因催收无着而需报损,以致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在年终决算时,从实际利润中既要扣除提存呆账准备金,还要消化应收利息报损等财务历史包袱,致使最后账面利润大幅度下降。 七、经济转制、结构变化,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带来贷款风险 国有企业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运作,转向市场经济一时难以适应,加以竞争激烈,跟不上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造成产品积压滞销,应收账款增加,货款回笼缓慢,影响资金周转。 另方面,因自有资金不足,追加借入资金,使企业负债成本增高,效益下降,从而增大银行贷款风险,影响贷款本息的偿付能力。 国企贷款在80年代前,基本上都是信用贷款,因此缺乏还款保证;以后为了控制呆账的不断发生,贷款发放要求物质保证。多数单位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由于缺乏经验,一旦发生呆滞贷款,要以抵押物变卖抵债问题很多,有些抵押物债权不清,不易分割;抵押比率偏低,由于市场变化,一时难以脱手变现;有的抵押物经变卖处理,不足抵偿贷款本息。这些抵押贷款,名曰物质担保,仍有不少风险,影响贷款还清。 八、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借机逃废银行债务 国企流动资金长期来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统管解决,助长了企业吃“大锅饭”思想。在财政停拨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也由银行贷款支持后,信贷资金财政化更为凸现,使企业往往把国家银行的贷款视为国家资金,甚至认为大家都是“公对公”,国家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贷款偿不偿还都无所谓,以致有些国企一旦得到银行贷款后,就不想归还。 九、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不强,人员素质不高 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长期来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内部管理不完善,风险责任制不够健全。虽然贷款的发放,制度规定要“三查”,但并不是每笔贷款都能认真切实地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贷款的审查,既不是“审贷分离”,更未经“贷审会”的审定,不少系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说了算,有的只是听从信贷人员的汇报决定的。贷后检查也不是切实规范的进行,建立风险预警和考评制度,使有问题贷款及时得到反映和揭示。对借款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未能经常和及时地了解与分析。有的不良贷款往往在贷款到期发生无力归还时才觉察。 十、利率调整,利差缩小,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增大 在实践中,有几次存贷利率调整,使商业银行感到困惑,对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大,最终也导致处理不良贷款存量的财力被削弱。 (一)存贷款利率倒挂 一般情况下,同期的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两者的差额就是存贷利差,以补偿银行的费用成本和税金以及合理的盈利。这里所说的利率倒挂是指定期存款(含储蓄)的利率与同期贷款的利率相同,或后者略高于前者,但仍不足以补偿费用成本和税金,也就是实际上的负利差,银行难以保本。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比较集中(占所有金融机构的大部分),银行的收益中除了按贷款余额1%提取呆账准备金,用来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外,还要为这部分倒挂利率的存贷款业务贴进利差损失。 (二)存贷款利率风险 自1996年国民经济软着落后,物价走向稳定,从96年5月1日起至今连续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都是由高到低逐次下降的。按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各种不同存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挂牌利率为准,由于96年5月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较高,在1998年后陆续到期的三、五年存款,利率成倍高于到期兑付时的贷款利率,以致几年来提存的“应付利息”全部付罄,余额变成了红字(超额),这些巨额的亏绌,也在近几年作为消化历史财务包袱,陆续解决之中。对于这类利率风险,即使商业银行当时已预测到,也无规避风险的对策,一则储户选存长期高利率定期存款,银行无权拒收;二则中央银行也不吸收长期的转存款,商业银行只能被迫忍受。 (三)定期长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对称 根据规定,定期存款的利率一律以存入日利率为准,但对中长期贷款(有的是5-10年)却不是以放贷日利率为准,而是一年一定。银行的资金安排,一般是期限相对称的,但《利率管理规定》却把长期较高利率的资金来源,切断按分段较低的利率计息,显然有失公允。特别在1996年至今七、八年间,利率连续逐步下降,造成存款进来利率高、贷款利率负担低的不平衡的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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