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挂牌后发布第一号公告 今起正式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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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 17:4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4月28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8日发布2003年第一号公告。公告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公告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一、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银监会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部门职责 (一)银监会设15个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部、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群众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二)主要业务部门监管对象划分: 银行监管一部: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二部: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银监会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邮政编码:100800); 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邮政编码:100027邮政信箱:北京市4738信箱)。 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均在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办公。 四、银监会联系电话 办公厅66194560 66051834(传真)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甲33号 65512882(日) 65517671(夜) 65517664(传真) 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银行监管一部66195220 66016489(传真) 银行监管二部66195207 66012735(传真) 银行监管三部66195257 66051747(传真)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66194941 66012766(传真)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66194216 66016676(传真) 公告称,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正在筹建之中,其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另行公布。 “银监会”悄然挂牌 将履行原央行监管职责 2003年04月28日14:07 中新网4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号审议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权。就在今天早上,银监会已经悄悄地挂牌成立了。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即将设立的银监会人员编制为400人,包括原中央金融工委的120人,原中国人民银行5个司的200人。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的银行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和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新部门分别是监管一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银监会履行原央行监管职责 2003年04月26日18:23 中新网北京4月26日电 今天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以下是决定全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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