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隐秘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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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 09:1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MBO隐秘通道?证监会警惕信托公司收购浪 本报记者 刘雪梅 北京报道 隐身于金信信托背后的,是伊利股份(600887)的管理层,抑或其他投资机构者,一切猜疑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伊利股份董事长郑俊怀终于可以泰然处之了。 4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与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获财政部批复。 股权转让完成后,金信信托持有伊利股份2802.8743万股,占总股本的1..3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由国有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这次股权转让并非一路绿灯”。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此前曾分别召见两公司负责人,询问此桩收购案是不是管理层融资收购(MBO)。 据称,金信信托有关人士在回答证监会询问时坚决否认收购行为是受伊利管理层之托,并称与伊利管理层并不熟悉,只想做伊利的战略投资人。 一位深谙此道的某知名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称:“一出手就是2.8亿的真金白银,既不熟悉公司管理层,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做战略投资者。谁信?” “信托收购是自营投资还是委托投资,对投资者来说,所传递的信息完全不同,这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国泰君安的一位研究员称,如果信托公司对委托投资秘而不宣,则完全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则。 证监会规划委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依据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投资,必须披露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 据悉,伊利案已引起证监会法律事务部、规划委员会和上市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探讨如何规范“隐性”信托收购、管理层收购中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MBO“软着陆” 对于耗时两年仍未到达MBO彼岸的宇通客车,郑俊怀的窃喜只能让汤玉祥更加无奈。或许宇通一开始就不该选择这条被业界认为是相对“最公开、最透明、最阳光”的MBO之路。 两年来,宇通不愿意“妥协”的结果,是管理层至今尚未完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怎么妥协?我们的方案是最规范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裴天义对记者说,“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拖这么长时间。” 自去年下半年来,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渐成趋势。如深国投入主延边公路;金信信托重组长丰通信;中原信托卡位宇通客车;中泰信托更是将恒瑞制药、焦作鑫安、轻工机构、九发股份四家上市公司一揽入怀。 据披露,由信托投资公司参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证券市场的任何一个“派系”。比如上海国信,在35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里发现了它的身影;四川信托进入7家上市公司的10大股东名单;此外,天津信托、福建华兴信托、安徽信托、中信信托、黑龙江国信等公司至少列入4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 令人称奇的是,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收购案中,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却没有一例声称是“受托投资”。 更巧的是,活跃有如中泰信托、金信信托这样的信托公司无一例外都是非国有控股,当国有股权过户到这些公司头上后,股权性质即刻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与此同时,一些自然人持股的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是科技发展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案例更是频见报端。 当记者就“收购四家上市公司股权是自营投资,还是委托投资”求证中泰信托投行部总经理陈先生时,他称,这些事情他不清楚,也不知道哪个部门清楚,随即便挂断电话。 收购郑州一钢的中原信托对此问题同样讳莫如深,三缄其口。 据负责股权转让审批工作的财政部官员介绍,在审批信托收购时,财政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表明信托收购是自营投资。“如果是受托投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无法审批。”他称。 也就是说,信托收购只要是受托投资就无法逾越财政部门的审批门槛。 意识到这一点,宇通客车也不再愿意充“冤大头”了。 业内人士推测,即使某一天中原信托受宇通管理层———上海宇通创业投资公司———委托,收购大股东宇通集团的股权,它绝不能也绝不会说是“受托投资”。 否则,宇通的MBO只能是穷途末路。 解密MBO通道 “无论是将国有股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还是由非国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受托收购,当收购行为将国有股合法地变更为社会法人股,MBO就成功了一大半。”业内人士称,这也是众多上市公司规避监管、实施MBO计划的“七寸”所在。 遵循这条思路,我们不难发现此前浮出水面的一些MBO案例,如四通、联想、美的、深方大、洞庭水殖以及胜利股份股权收购所以成功,不是得益于非国有股权转让,就是收购主体并非完全由管理层控制。 那么,究竟有多少上市公司已经或正在实施MBO? 面对记者的提问,在业内颇具影响力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郑培敏先生称,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 而财政部官员却从不认为他们批准过任何一例上市公司的MBO申请,“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无法受理这样的申请”。 “由于管理层收购面临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往往一步只能分作几步走。”郑培敏分析道,“有能力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市场上总有一些民营资本的业务关系或资本运作伙伴,私下达成默契,由他们代劳,或者委托信托公司先行收购,只要财政部批准过户成为社会法人股后,此后的股权转让就不在财政部的掌控之中,也就简单得多了。” “这也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通常是一些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是科技发展公司的真正原因。”他说。 事实上,只要国有股协议转让一天不停,上市公司的MBO就一天不会消失。 “堵的方式只能迫使上市公司的MBO采用更复杂、更隐蔽的方式,这种变相的MBO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也将受到严重质疑。”郑培敏认为,监管部门在对待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问题上宜疏不宜堵。 监管难题 对可能存在的信托公司受托投资隐而不报,证监会规划委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没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比如,不存在受托投资;要么就是违规,没有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他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信托公司是受托投资,必须披露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尽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未对“信托投资”有明确表述,但应该严格依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对信托业保密条款与证券业公开性原则间可能产生冲突,信托法起草小组专家,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周小明博士表示并不矛盾。他说,“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准则来源于《证券法》的授权,资本市场的监管首先得服从更专业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关键是,此前证监会颁布上述两个《办法》在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界定。给一些不规范的收购行为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对此,证监会上市部并购监管处人士不予置评,只表示这个问题相当复杂。 业内人士建议,对信托公司介入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行为必须在信息披露方面加以规范。首先信托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应披露是自营投资还是受托投资;其次,应公布主要委托人、主要受益人,以及信托契约中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大信息;另外,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涉及管理层和员工,应该严格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据悉,监管部门目前正在征集业内人士建议,稍后可能对信托收购的信息披露出台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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