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丙烯酸酯征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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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2日 12:1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2日电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对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宣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据中央电视台昨天晚间报道,商务部经调查裁定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3年4月10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交纳2%至49%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丙烯酸酯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广泛适用于纺织、化纤、涂料、皮革等行业。自1996以来,国外丙烯酸酯企业以降幅达30%的价格,向我国倾销其产品,给我国丙烯酸酯产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极大的困难。 中国政府应国内丙烯酸酯企业的申请,2001年10月10日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去年12月5日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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