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外资参股基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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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 07:5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除从事证监会规定业务外,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这份名为《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共13条,自5月1日起施行。 (祁和忠) 《国际金融报》(2003年04月04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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