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发布通知规范外资参股基金公司外汇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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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 08: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管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周菡)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管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均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股东汇入的出资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它外汇支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也应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提出申请,凭外管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通知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提出申请,凭外管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管局备案。 通知还规定,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外管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核准。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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