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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政策实施逾3年 债转股资产再做坏账处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9日 11:25 《财经时报》

  债转股企业3年来共减轻负担约690亿元,相当于其利润的30%;但银行的资本年收益率仅为0.62%,远低于资金成本;况且他们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持股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几乎没有发言权和约束力

  本报记者 胡海岩

  “债转股”政策实施至今3年有余。记者本周了解到,在全国实施了债转股的企业中,仍有近30%尚未完成股份制改造;而若以金额计,未转股的资产占总拟转股资产的42%,约计1700亿元。

  另据国家经贸委统计,1999年实施债转股以来,各金融机构共收到分红73.9亿元,平均每年24.6亿元,资本年收益率仅为0.62%;而按银行目前3.6%左右的资金成本计算,债转股资产平均每年收益应高于144亿元,金融机构才能保本。所以,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债转股资产平均每年将赔本120亿元。

  与此同时,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持股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和约束力;加之按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原来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都已不再生效,因此,当年对企业实施过债转股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目前已经开始积极为债转股后所持股权资产寻找其他退出通道。

  三年斩获多少

  到目前为止,中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共有547家,涉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总值近4000亿元人民币。

  “债转股”、“兼并破产”和“技改贴息”曾被并称为“国企解困的三大政策”,债转股更被视作“重大举措”。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谭兴民告诉《财经时报》记者,债转股确实解决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一个直接效果是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据测算,债转股企业从2000年4月1日停息至今的3个年度,按照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年利率5.76%计算,共减轻企业负担约690亿元。这个数字大体相当于债转股企业3年来利润的30%左右;也就是说,企业30%的利润是通过免息获得的。

  国家最初确定债转股企业的范围是一批“七五”、“八五”计划期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的国家重点工业企业。对企业财务结构而言,这项政策等于“国家用银行的钱补充了企业的资本金”。

  此外,债转股在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效果有限。谭兴民告诉记者,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完成股份制改造,没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据国家经贸委的统计,至今有175户企业——相当于总数的30%——没有建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若以金额计,未转股的资产占总拟转股资产的42%。

  “哑巴”股东

  按照债转股的设计流程,一家获得债转股资格的企业需要经过以下步骤:国家经贸委甄选、金融机构评审、初签协议、国务院批准、剥离非经营资产和安置冗员、资产评估、债转股并核定不同股东的股份,最后重新注册登记为股份制的新公司。没有注册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完成债转股。

  以建设银行为例,截至2002年9月底,建行转股金额本外币合计544亿元,其中以债务本金转股494.5亿元,利息转股49.5亿元。而在它们已经实施的283户债转股企业中,只有135家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注册新公司,尚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超过52%。

  银行界人士分析,其中原因很多——有些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严重亏损,而国家规定转股时资产不能缩水,因此转股工作被搁置;有的企业各方所有者股权比例问题难以确定;有的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人员下岗分流等方面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更有不少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优惠政策,不积极改制;还有一些企业批准债转股后经营状况恶化,不得已停止债转股或实施破产。

  一个普遍的判断是:即使在已经完成债转股的企业里,拥有相当数量股权的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决策权与发言权。

  国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派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转股企业重大决策,但不能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向转股企业委派董事,董事长则由当地主管部门委派。而事实上,只有董事长才有权决定经营者的去留,有的地方组织部门甚至提出,资产管理公司委派的董、监事要经他们审查。

  “赔钱的生意”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转股资产绝对是“赔钱的生意”。

  据建行统计,从2000年到2002年9月底,建设银行仅收到28户债转股企业分红18.5亿元;也就是说,在建行的283户债转股企业中,只有6%的企业能为股东分红,而且3年累计分红资金中90%来自中石化、中石油两家企业。

  从统计数据看,在建行债转股企业中,绝大多数平均收益仅为0.1%左右,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1年期贷款利率为5.31%),而有分红的28户企业平均收益率也仅为2.35%。

  中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银行手中的股权资产通常要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每年要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当于所托管的债转股资产总额1‰的委托管理费,大约5000万元。从2000年至今,建行已累计支付管理费高达1.5亿元。此外,信达公司还在债转股资产变现时提取1%的“回收奖励费”。

  由此,谭兴民认为,金融机构应尽快从债转股企业中退出,这样既解决金融机构被迫持股问题,也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收和正常经营。

  退出渠道在哪?

  “回购”曾经被认为是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债转股企业的主要通道。

  回购即企业用转股后形成的利润回购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在最初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有将近90%的企业都同时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

  不过,企业对股权回购的异议一直较大。他们认为“很难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回购”。债转股协议中要求的回购期限一般为5-7年。企业很容易算这笔账:每年用于回购的金额比原来支付的利息还要多;而且利润既要分红,又要按100%回购股权,企业认为“实际上增加了负担”。2003年2月,财政部等部门发文明确取消了股权回购的条款,不再强迫企业回购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这就使金融机构的退出没有了保障。截至2002年9月底,建行共收到46户债转股企业回购资金6.3亿元,其中只有一户企业全部回购了股权。

  谭兴民认为,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并没有不让金融机构转让所持股权的规定。金融机构处置债转股股权,可以首先鼓励企业回购;若企业不愿意或无力回购,则在市场上出售。

  他告诉记者,今年建行将加大债转股资产处置力度,目标是处置变现近50亿元债转股资产,以尽快回收被占压资金。其中,企业回购、协议转让、公开拍卖将是三种主要资产处置方式;对于股权红利收入良好、股权有进一步升值潜力的债转股资产可暂不处置。

  打折无障碍

  债转股资产能否打折出售,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早在2002年1月,财政部就做出规定:“银行债转股股权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转让,转让损失作为当期投资损失。”今年2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这两个文件,无论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折价变现债转股资产,都已没有政策障碍。拥有数百亿元债转股资产的国家开发银行从2002年年底获准试点,按市场价格出让债转股资产,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核销。另据记者获悉,已有多家金融机构正在进行债转股回购或协议转让的谈判,而最后成交价格极可能出现一定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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