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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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15:52 中宏网 | |||
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发布《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今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该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些采购项目包括: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目录及标准》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包括: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目录及标准》要求,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此外,《目录及标准》还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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