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仍需监管部门审批 经纪公司不需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 18:00 金羊网-- 羊城晚报 | ||
记者 李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公布了第二批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破产审批、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备案、航空意外险条款的统一制订等28项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
按照这一通知,从此以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的破产审批不需要再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但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保险公司的破产仍需监管部门审批。 保监委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保险代理机构等相对于保险公司,破产后产生的社会的影响要小很多,取消对其破产审批的主要目是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此后这些机构的破产只需要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破产公司组织破产精算。但“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破产仍然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这位负责人强调。 对此,几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尽管保险公司破产的社会影响很大,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把关仍然十分审慎,但对中介机构破产的不再审批已经显示,保险业市场化运作的程度已经越来越高。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机构,不论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还是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先例,但与此同时,“9·11事件”以及日本金融风暴已经将许多国外保险公司破产的个案摆在国人眼前。对保险公司破产的条件,保监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破产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在破产之前完成保险责任转移,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由于国内险企尚无破产先例,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了《保险法》相关规定,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律对险企破产的具体程序进行约束。 28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会不会造成一段时间内的监管真空?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这位负责人以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展期审批”的取消为例称,以往每6年监管部门要对外资保险机构是否继续在中国经营进行一个考察,现在虽然取消了这方面的审查,但监管部门紧接下来就会出台相关规定,对外资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