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不只是建立一个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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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 12:54 《财经》杂志 | ||
□《财经》杂志记者赵小剑/文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涉及几大部委合并改组的机构改革,是委员和媒体们共同关注的议题;而着手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是此轮机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要点所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是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委员,具有20多年大型国有企业管理经验,多年来数次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制定,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颇多独到之见。3月9日,在政协经济组驻地京丰宾馆,64岁的陈清泰接受了《财经》的专访,全文发表在3月20日出版的最新《财经》杂志上。 陈清泰认为,以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只是建立一个机构,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成立国资委只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步骤。国资管理体制是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以及国家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概念上,建立一个机构和建立一套体制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未来成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陈认为至少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和纠纷仲裁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一致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体制。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直接持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陈清泰指出,国资委的设立至少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无误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绝不是"管理国有企业"。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责任的产权主体;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因此,"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职责的方式。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行使股东权利,并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 至于未来中央控制的企业,陈认为肯定是少数,但是"关键的少数"。"关键的少数"是指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这少数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行业、产业分布上也会有所调整。一般而言,中央控制的是关系国家全局的重点企业;省市国资部门也会控制一部分对本区域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重要公共服务部门、重大基础设施等。 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从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上收下放过程,现在要把这10多万亿元国有资产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间重新划分清楚已经非常困难。因此,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哪些属中央,哪些属地方,不要把它想得过于复杂,实际上哪些资产属于谁都是十分清楚的,企业向中央政府还是向地方政府交纳所得税就是一个证据。各个政府出资人机构所管资产的范围,按陈清泰的理解就是按现有格局,极个别的做一些调整就可以了。这并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会出现全国上下重新瓜分国有资产的情况。 谈到将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否由国资委起草和制定以及起草法律法规的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所产生的冲突,陈清泰认为,国资委不可能是法律法规的最后制定者,这需要由人大或政府来完成。但是国资委对情况比较熟悉,授权或委托它来起草,这是可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向新体制转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有一个前后衔接的问题。因此设计国资委职不能只考虑合理性,不考虑可行性。初期的国资委在出资人职能外又受托承担某些公共管理职能是难以避免的。现在确定的国资委职能、管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可能还带有探索性、过渡性,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和完善。 对于地方是否会因得到了十六大对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上方宝剑,大肆变卖或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陈清泰特别强调了国资立法的重要性。“先立法、后行动”。新的法规会比较具体,比如说国资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使行权力,与政府和部门的关系,与企业间关系等,都会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有了法规,地方国资委才好成立和运做。 事实上,在十六大报告之前,地方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转让等一直就没有停止。不能笼统地说卖都不对,问题是如何卖。设立国资委,落实了产权责任,通过制定法规有了规矩,他相信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的状况一定会有好转。 陈清泰简历 196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动力系汽车专业,后留校任教。 1970年,到第二汽车制造厂总厂工作。 1984年8月,任第二汽车制造厂总厂厂长。 1985年6月兼任东风汽车工业联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2年5月兼任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同年7月任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3年5月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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