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金融综合监管提上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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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 11: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近日,国务院提出设立“银监会”的方案,旨在分离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管理的职能,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纷纷涉足金融领域,开展跨行业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传统的行业界限已经变得日渐模糊。这无疑对开放经济背景下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 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各个行业的最高监管部门。在分业经营的框架内,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窄,潜在的金融风险较高。商业银行无法利用其庞大的销售网络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如保险和证券);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许多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因此迫切需要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只有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才能够通过跨行业和多样化的运作,真正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增加盈利来源,化解潜在的坏帐等金融风险。同时,由综合性的金融机构销售多种产品和服务,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也面临着挑战:如监管机构间缺乏规范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有效的联合监督机制;混业经营还存在法律障碍;金融机构产权改革相对滞后;金融机构还存在资本不充足等问题。 那么,如何完善金融综合监管呢? 首先,应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为混业监管积累经验。建议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融业最高监管机构,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特别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 其次,通过立法的方式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包括制定相应法律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等,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可通过金融机构股份化和上市融资等方式,提高市场力量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比例。其中,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产权改革将为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由外部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综上所述,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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