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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外资创投新规大开绿灯 外资漠然对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 10:20 21世纪经济报道

  ●外资创投进入门槛降低

  ●允许外资风险投资企业在中国以非法人制投资者的身份进入

  ●退出渠道没有得到相应改善

  ●外资风险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见习记者张志峰北京报道

  千呼万唤始出来。2月18日,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曾颇费一番周折。

  五部委曾表示在去年的12月10日就发布该项规定,但却因故推迟。而媒体对《管理规定》的内容也猜测不一。今年初,坊间传出《管理规定》将允许外资创投机构在国内融资,更是引起业界一片哗然,但相关负责人立刻出来辟谣。而今,《管理规定》的神秘面纱终于揭开,人们可以一睹其庐山真面目。

  门槛降低

  不出所料的是,《管理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外资创投机构的门槛,为创业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2001年8月,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外经贸部曾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从发展的情况看,当时制定的这个暂行规定对引进外资投资企业的一些规定门槛过高,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例如,在《暂行规定》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并且其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而在新颁布的《管理规定》中,则看不到相应条款,取而代之的是: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参与本规定制定的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调研处处长李爱民说:“新的《管理规定》的最大突破就是降低了外资创投的进入门槛,在认缴出资总额和注册本金上,对金额的限制都作了进一步的放宽,这对于外资中小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具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营风险投资研究机构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也表示:“在新的规定中,对外资风险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即掌控的资金额度,和管理资本累计的限制标准已经向下做了调整,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也就是说有更多的外资风险企业可以进入中国。”

  模式突破

  门槛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创投机构进入,而模式的突破则可以激发他们的活力。倪正东告诉记者:“在新规中,允许外资风险投资企业在中国以非法人制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管理规定》中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而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没有对非法人制组织的出资、变更、税收进行相应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范了这一组织形式,

  这意味国外创业投资机构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有可能在中国出现。”李爱民说。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风险投资的典型模式就是有限合伙制,占整个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而在英国,1990年代后的风险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制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1%-2%,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被认为是风险投资机构最适合采用的组织形式。世纪方舟投资公司的总裁宋欲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合伙制可以给投资经理人以更大的激励,有利于他们更积极地选择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投资经理人拿的钱还没有被投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他怎么能有积极性参与项目的管理?”倪正东说。

  但是,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企业中采取有限合伙制还存在一些障碍,因为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也早就开始了对有限合伙制的探索。

  2001年7月,新疆石河子开发区总公司和上市公司新疆天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99%,北京新华信管理咨询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共同投资5000万元,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全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但未及一年,新疆天业在年报中称,“由于有限合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司行为,决定从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撤资”。

  国内创投机构对有限合伙制的第一次探索就这样夭折了,而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否能使国内的外资创投机构在组织模式上有所创新,值得期待。

  外资的困扰

  然而,对于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大多数外资创投机构反应冷淡。记者电话询问了几家外资创投公司的经理,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怎么看这项规定,相信新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也影响不大。

  宏基技术投资亚太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钟东霖对记者说:“现在创投公司最关心的是在退出渠道上能不能有所改善,但是在《管理规定》中看不到这方面的信息”。

  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投企业的退出机制提到了三点:其一是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其二是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另外就是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在《管理规定》中没有提到创业板,创投公司通过所投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而成功退出的可能性依然十分渺茫。

  “如果不能够退出,创投公司无法获得回报,那么即使门槛降低,外资创投机构进入中国的意愿也不会太强。”钟东霖说。

  对此,李爱民的解释是:“《管理规定》只是用来规范外资创投公司,对于创业板何时推出,那是证监会的事。”

  另外,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前,业界一直流传外资创投机构将获得税收优惠,但现在看来,在税收和外汇管理上,原有的体系并没有大的松动。

  钟东霖还对记者提到一点:《管理规定》中禁止外资创投企业用贷款进行投资,但他建议应允许创投企业的短期借款行为(如不超过90天的借款)以使创投企业在某一投资人逾期未能出资时仍可履行其对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承诺。同时,这是一个很小的例外,不太可能被创投企业滥用。

  汇亚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王谦博士更是直言不讳地称:“《管理规定》制定的初衷就有问题,外资创投机构到中国来,能促进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并且为国家带来财政收入,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种种限制。这正如中国刚刚改革开放时,对外资企业的态度类似,现在看来,外资企业的涌入,改善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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