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税收政策出台 奥运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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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4日 08:31 北京青年报 | ||
齐雁冰 本报讯(记者齐雁冰)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将享受到优惠政策。其中,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对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多项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这些收入包括: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以及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等。 对组委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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