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限制将放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 09:4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8日电 来自外经贸部的消息称,从3月2日起,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的限制将得以放宽。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这将直接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进出口领域。 国际金融报援引外经贸部人士谈话称,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将从3月2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 而对于合资公司中的中方投资者,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年平均进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连续3年的年均进出口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合资的外贸公司中,中方资本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1%。 对合资外贸公司内中外双方主体资格的放宽将使得更多的资本流入该领域。 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出台的新《办法》已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门槛大大降低,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降至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3000万人民币。 同时,外商可以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地区也由原来仅有的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两地6家试点扩展至全国,除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 此前,外经贸部外资司副司长孙鹏曾表示,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外贸领域的扩大开放,包括适当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同时,由国家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即获得与国内分销相联的贸易权。 孙鹏表示,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外商投资性公司经销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以及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扩大进出口权的政策。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赋予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权和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权。除此之外,对于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商业试点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在加入后的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将被给予进出口贸易权。新《办法》的颁布将促进中国进一步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吸引外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