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40案例显效 国企购售式重组推行在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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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5日 14:47 搜房网 | ||
银行方面认为,被称作“购售式重组”的“长春经验”,只适于尚有继续经营能力,在市场、资产或劳动力等方面还有一定优势,只是遇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 本报记者 胡海岩 据《财经时报》了解,一项被称为“长春经验”的企业债务重组方案——“购售式重 据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士介绍,从2000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派员多次赴长春调研,截至2001年7月,已有40多户地方国有企业进行购售式重组,至今已产生积极效果。对于“长春经验”,国家经贸委表示基本肯定,并有意在大范围内推行。 国企债务困境 对于国有企业的债务困境问题,国家似乎一直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历史数据表明,1994年,约63.9%的国企处于高负债经营的状况,约22.5%的企业已经进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时至今日,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与此相关联,目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中,不良债权占同期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25%。 为使国企摆脱债务困境,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破产、兼并、财政注资、银行销债、债务托管、债转股等多种方法施以重组药方。但结果是一方面中央财政支付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重组效率不高,反而助长了企业逃废债行为。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亦没有参与的动力,只能被动承担企业债务重组造成的净损失。 据参与此项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介绍,现在国企债务重组已经出现新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金融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地方不再局限于一次性清理债务,而是与债权人一道寻求重组后的资产优化、资本扩张和长期效益。参与重组的主体还包括外来投资者。而长春的“购售式重组”方案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缩影。 “购售式重组”方案 据介绍,在长春,进行“购售式重组”的老企业,一般是陷入严重债务困境但又拥有一部分具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的国有企业。 所谓“购售式重组”的步骤,一般首先由政府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出资形式通常为现金,有时还包括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成立时,一般为国有独资公司,在资产交易完成后,将逐步改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 下一步,由新公司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一种有代表性的交易方式是:新公司、老企业一起与主要债权人(通常是持有老企业债权总额3/5以上的债权银行)就老企业有效资产的估价和转让问题进行协商,最后达成资产出售和债务清偿的“一揽子协议”。 具体来说,经老企业、新公司、银行三方一致同意的对老企业有效资产的评估价格形成后,银行将向新公司提供相应数额的贷款,用于购买该资产;老企业则按照约定价格,将该资产转让给新公司;然后,新公司用该笔贷款向老企业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老企业则将出售资产的所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事前评价关乎成败 在实际操作中,长春已基本形成“购售式重组”的一系列规范措施。据王卫国介绍,在确定重组对象时,先对企业的有效资产比重、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而重组方案则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论证。 有效资产的转让价格是重组是否有效和公正的关键环节。据介绍,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的资产转移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方面,将拟转让的有效资产委托给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同时征得债权人认可;另一方面,资产重组方案还将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再者,出让资产的整个过程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生效后依据资产评估清单进行产权交割。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购售式重组”的公正性。 事实上,在重组前对企业的资产评价和经营前景评价,与重组的成败关系重大。 另外,在资产转让时,老企业的大部分职工转为新公司职工。重组后,新公司获得流动资金开展生产销售,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引入外来资本、内部职工入股等形式,成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等,或引入外来资本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 对于那些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老企业,将依据《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还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可以继续存续,新公司可以在业务上给予配套支持,也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对老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新一轮重组。 参加了经贸委国企重组课题会议的银行方面代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的谭兴民告诉记者,从重组效果看,长春“购售式重组”最终实现了困难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的分离——有效资产价值被挖掘利用,无效资产退出市场,并且分流了职工,银行的贷款损失也可以合规合法地核销掉。 银行痛恶逃废债 谭兴民认为,从总体看,“长春经验”与目前盛行的“先分立,后破产”的重组方案在效果上是相似的。但是,由于“先分立,后破产”会造成大量逃废债的恶果,遭到银行的坚决反对。 谭指出,这两种方案在做法上和程序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先分立,后破产”在各地实际操作中往往表现为“无规则,不合法”。 首先,“先分立,后破产”重组在分立时,债权和债务的分割就不对等。由于没有公正的评估,分配的规则便名存实亡;资产好的新企业承担的债务少,而承担大部分债务的原企业会因无力偿债务而很快破产,从而达到逃废债的目的,银行只能被动地承担重组造成的净损失。 但对于新企业来说,由于没有新资金进入,分离后的新企业也难以正常经营,达不到重组的最终的目的。 谭兴民认为,“长春经验”是解决国企债务问题的一种选择。对于银行来说,在操作规范、政府监控的条件下,可以将其作为企业债务重组以及银行债权重组的一种方式。但是要使之发挥作用并大范围内推广,关键在于操作规范、政府监控。 谭兴民认为,这种“购售式重组”必须在政府的监控下有计划地进行。比如由现在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来领导,资产评估要由有资质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机构操作。他特别指出,如果重组推进很慢的话,银行需要有一定的拨备来核销损失。 同时有银行方面的专家认为,“长春经验”适合于有继续经营能力,在市场、资产或者劳动力等方面还有一定优势,只是遇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其效果将比单纯地采取卖掉或破产等方式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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