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保护私人财产为何提上议事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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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09日 09:02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近年来资本外流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个人和私营企业老板在国内发财后,将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不少有产者手里都有外国护照,在国外注册有公司,置办了房产,妻子、孩子移居海外。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立法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明星日前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采访,就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个人财产状况变化变大 钱明星认为,个人财产状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1982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还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增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保护私人财产利于稳定 钱明星表示,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他分析说,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财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人们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生活质量可能就越高。但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就要靠财产所有权制度,保护那些通过合法渠道已经占有财产的人。商鞅曾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权确定物之归属,以明人已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纷争的目的。保护私人财产利于发展 针对近年来资本外流的现象,钱明星表示,资本外流和海外挥霍现象的根源,还是对私人财产缺乏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古典经济学家就已清楚地看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他就不愿意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财富的充分积累和运用,社会的发展简直是不可能的。而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于财富的积累。 不仅如此,保护私人财产,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障。钱明星认为,从法律经济学来看,财产的归属越充分,财产归属的范围越明确,财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会带来财产利用的高效益。财产所有权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流转性,可以进入市场,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转让,向价值更高的方向灵活流动。20多年来私营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活跃的部分,对公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宜写进宪法 钱明星表示,不断有私营企业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我个人觉得,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恐怕还不容易做到。从资本主义社会最早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文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过去的专家学者从西方法律中总结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之一。冷静看来,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语句,激情大于理性,与其说是法律原则,不如说更像是政治口号。现在再一味套用,并不太合适,可以有更完善的法律表述。比如在修改宪法时写上: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保护私人财产应落到实处 钱明星认为,必须采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给予合法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比如,一个城市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像过去有些地方那样以损害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为代价。在城市改建、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受损的私人财产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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