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出台新规定 明确具体时限更易操作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03日 08:57 北京晨报 | ||
伤害发生一年内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晨报讯 (记者 李海霞) 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为做好本市工伤保险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节前特出台此规定。 规定指出,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规定还指出,对于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雇用的企业承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承担,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