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三定方案月底亮相 11个职能200人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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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 07: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李卫玲发自北京 1月14日,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一位权威人士在京透露,国务院正在研究电监会的三定方案,这个方案会在本月末出台。 电监会的三定方案是指电监会的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方案。对于电监会 选择过渡方案 对于电监会的三定方案曾经有三个方案,一是理想方案(大监管方案);二是小监管方案;三是过渡方案。即将出台的电监会三定方案选择了第三方案,即过渡方案。 实施过渡方案要求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对电力市场的监管上,同时参与电力规划、投资、电价的决策及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关注新能源、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工作。 实施过渡方案,电监会的规模可初步确定为200人左右(不包括派驻单位的人员编制)。 电监会这位人士介绍,实施过渡方案需要划转的职能有国家经贸委的电力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家计委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财政部的电力企业财务监督检查职能、以及原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初审和价格调整建议职能。 职能设置 即将出台的电监会三定方案下的电监会职能有11个,这11个职能包括,一是归口管理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二是制定电力监管规章、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或修改建议;三是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区域电力市场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置方案;四是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五是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六是监管电力安全、技术、定额和质量标准;七是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环保政策执行;八是提出调整各类电价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类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九是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十是负责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十一是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电监会这位人士说,这11个职能基本上是中国电监会未来5年内的职能。 内设机构 过渡方案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电监会初步设立七个内设部门,包括四个一线监管部门,三个综合部门。 七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国际合作)、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市场监管部、输电监管部、供电监管部、电价与财务部(市场稽查部)、人事培训部。 除了上述七个内设机构外,还可以考虑在电监会内部设立1至2个专家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对电力监管的听证、规则制定、争议裁决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监管模式 电监会的这位人士说,考虑到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解决资源优化配置和破除省间壁垒的问题,而这项任务将主要通过发电市场和高电压等级的输电网络实现。因此,在这个环节上必须实行国家集中监管,以保证市场准入、公平交易和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低压配电和电力销售环节面对的是当地的千家万户,业务量巨大,问题和矛盾繁杂,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因此,在这个环节上,将电力监管的任务交给省级政府是合理的,也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同时必须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低压电力市场开放必须服从高压资源配置的原则。这位人士认为,监管机构的设置应与电力市场的特性相匹配,宜于采取集中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设立中央政府集中统一与地方政府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该模式下,国家级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力监管规章制度,对全国电力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督导,制定电力许可证范本和管理办法,监管跨省、跨大区发电市场和电力批发交易,管制跨省、跨大区输电业务,协调处理跨省、跨大区事项。 大区分支或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监管机构的授权,管制大区内跨省输电业务,协调处理大区内跨省事项。 省级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省内电力交易,管制省内配电业务和供电业务,协调处理省内跨市县事项。省级监管机构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决定是否下设市县监管机构。 《国际金融报》(2003年01月1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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