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存款保险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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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 14:21 《银行家》杂志 | ||
1988年第22号法案(修正案)的颁布使尼日利亚成为拥有存款保险体系国家联盟中的一员,该体系由成立于1989年的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公司具体实施,为储户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并为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针对各执业银行减小风险的管理活动提供补充。它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有用的补充结构和手段,使政府在八十年代中期进行的结构调整计划中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得以顺利实施。1988年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做出建立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公司的决定是由几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包括本国过去由银行倒闭带来的痛苦经历、别国存款保险体系的经验、银行业 职能及成果 NDIC通过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障支付,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与公众信心,同时推进通过有效监督来提高银行运行的安全合理性。公司运行的主要职能包括存款保险、监督、被扣押银行的分解及清算。 NDIC在被保险的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障支付最高限额为50000奈拉,在1988年相当于10860美元(或28.21倍的人均GDP)。2000年第四季度,这一限额被提高到100000奈拉。新的限额在2001年底相当于896美元(或2.82倍人均GDP)。 在已关闭的被保金融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中,同一存款人的所有账户余额将被归并以决定最后的最高赔付额。NDIC可以对被保险存款的偿付请求进行直接支付或通过代理银行,也可转入另外的健康银行账户。一旦完成偿付,存款人对扩展偿付的所有权应完全交由存款保险公司。如果存款人在存款保险公司成为破产银行的指定清算人后十八个月内未提出偿付请求,将被等同于未受存款保险的储户。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曾不断的延长最后期限,以使尽可能多的存款人得到偿付。 存款保险公司也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察对被保险银行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来保护存款人。银行监督是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必要部分,用来降低破产的潜在风险,确保不安全和不健全的银行行为不至于完全得不到检查。它同时也提供必要的监察以保持银行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公众信心。在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时,NDIC与CBN(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共同分担责任,多年来它们各自发展了一套广泛而一致的合作咨询框架。存款保险公司还被授权向破产中和经营困难的银行提供财务与技术上的帮助,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公司的另一个核心功能就是银行清算。当NDIC和CBN发现用其他的危机处理方案成本都过高时,银行清算将是通常被采取的方案。清算过程是在CBN对破产银行的行业执照收回后再进行的,对储户的支付优先于所有的债权人。 在NDIC的管理层顶端是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和政策。董事会由总统兼尼日利亚军队总司令直接任命。NDIC法案同时规定,一旦董事会被解散,荣誉财政部长应给公司指定一个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临时董事会职能。NDIC的日常事务管理由主管/首席执行官(MD/CEO)负责,同时另有两名执行官予以协助。 公司的结构主要是与其核心和辅助职能相适应的,由三个事业部以及各种下属部门构成:MD/CEO事业部以下包括公司发展部(CDD),公众事务部(PAU),内部稽核部(IAD)和法律部(LD)。财务与管理事务部以下包括管理,人力资本,财务和计算机服务部。运作事业部以下拥有非现场监督部,现场检查部,破产管理和清算部以及研究部。 在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中,其所有权存在三种形式:私人所有、公私合资和完全公有。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制度是100%的由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所有,其股本由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与联邦财政部门控制60%,尼日利亚存款保险有限公司控制40%。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有充足的财务资源来满足其债务和运行成本,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获得的盈利成为NDIC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但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安全领域。保险基金仅能用于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支付存款人和解决面临破产银行的困难。 存款保险制度于2001年12月末发挥了作用,该公司支付了大约32.9亿给33家被清算银行的存款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两家银行由于向法院提起对NDIC和CBN的诉讼,而被延迟清算。对投保存款人的赔付,尤其是33个倒闭银行的存款人的赔付,很长时间内坚定了存款人对国家银行系统的信心。 鉴于银行危机的严重性和特殊性,数年来NDIC与CBN合作,成功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如1989年接受10家银行的23亿汇票,强迫46家银行短期内纠正行为,控制、管理、重组和出售一些危机银行。最终清算33家危机银行是一个最后但不可避免的选择。 主要挑战 NDIC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权力不够充分。对于处理各种情况的破产中与已破产银行,NDIC法令指明了不同的破产解决选择。可是,存款保险公司本可以更加主动,若不是一些限制性法令,公司可在特殊情况下处理陷入困境的银行。例如,有必要在控制和管理困境银行方面对公司授予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一旦业内发生困境,存款保险基金必然受到威胁,NDIC是金融系统中的惟一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因而对于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其肩负有特殊的责任。同时,对于NDIC,当破坏法律和一些谨慎的法规时得到CBN的批准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权力。国会正在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中确定这些不充分之处,并进行修正。 在尼日利亚,存款保险的概念和运作形式仍被人们与开始于1920年的早期传统保险业务,诸如火灾保险,海运保险,机动车保险,生命保险等所混淆。在传统保险业务中收取的保费是与被保险对象,如人、财产或组织内在可认识的风险大小相一致的。同时,参与与否也是基于自愿。这些对DIS来说就不适用了。由存款流动性产生的与债务相联系的风险,同传统保险合同中与偶然性相联系的风险有很大的不同。正是这种混淆导致了存款保险体系当前面临的困难。 由于缺乏透明性和信息披露的匮乏,国家银行系统中一个主要的薄弱环节是监管上的不充分。比如,许多经营者热衷于不道德的交易,包括有意提供不能偿还的贷款从而破坏银行的安全健康性,没有经验的职员担当高级管理者,这些情况常常都还是混合出现的,产生严重的后果。在尼日利亚,清算时银行贷款的收回被许多因素所制约,包括: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不够,使收回的可能很小;拖沓的法律程序;许多贷款的发放本来就不安全且涉及到欺诈行为。 还有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关于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体系中的最佳运作方式,即如何从当前公司采取的统一费率法变更到随风险而调整的浮动费率方式。在浮动费率下,根据他们面临的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参与保险的银行被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别。对各类别的制订的费率各不相同,健康银行支付的费率低,差的则高。目前,NDIC已经开始探索采取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 本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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