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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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 14:19 《银行家》杂志 | ||
背景及职能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简称DICJ)紧接着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为4.5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各出资1/3。此后,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出资50亿日元从房屋贷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 自1977年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层出不穷,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运用两种方法来处理银行倒闭问题。第一种是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第二种称为购买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接管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过对合作者提供资金援助来帮助倒闭银行顺利破产或者被兼并。 当一家银行破产时,金融服务厅厅长将指派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银行的事务,在其管理期间要从普通资产中剥离出不良资产,然后将不良资产卖给DICJ下属的处置回收机构(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简称RCC),而且破产管理人要找到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并购破产银行的良性资产。当找到一家这样的银行时,这个处置过程即告结束,破产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职。如果长时间找不到这样的银行,破产银行的事务将暂时移交给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个下属机构——日本桥银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确定一家愿意并购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DICJ通过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使其兼并或者接管问题金融机构来解决银行破产事件。去年,DICJ运用购买和接管法已经处置了两家银行、7家信用联盟和28家信用组合。 综上所述,DICJ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设立安全网;第二,恢复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第三,支持整理回购机构(RCC)的回购业务,追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将破产银行的不良债权予以资本化以及收购健全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设计方案和运行机制 组织和人事营运委员会(the Policy Board)下属于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负责DICJ的重大营运决策,其成员包括营运委员(八名以内)及该机构之理事长、理事(原为一名,1998年改为四名),其中,营运委员由理事长自金融业务专家中挑选提名,经金融再生委员会及大藏大臣认可后任命,一般由日本银行协会联合会及其他金融机构团体代表担任,当前的营运委员会有8名成员。上面提到的四种业务分别由四个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截止到10月1日这四个部门的人员编制已达394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量很大,如追诉相关人员的经营责任和其他相关的专业业务等。DICJ有来自诸如财政部、法务省、警察厅、中央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实体等各方的业务专家来完成这些工作。我们的监管当局是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厅,他们监管着DICJ的各项工作。 会员资格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法》中规定的长期信用银行,信用组合,信用联盟,劳工银行以及那些信用联盟和信用组合所属的联邦银行等。《保险法》要求那些在日本设有主管机构的金融实体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所以那些没有在日本设立主管机构的外国银行可以免于加入。 存款保险制度囊括了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而那些以外币和可转让存单形式存在的存款则不包括其中。当储户将钱存入银行时,在储户、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就自动生成与保险紧密相连的法律关系,保费将由投保银行支付给存款保险公司。 保险限额(insurance coverage)及保险费按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存款保险制度都规定了保险限额以规避道德风险或将存款保险制度的经营风险降到最小。日本在1971年开始采用存款保险制度时,其保险限额为100万日元,到1974年就增至300万日元。自1986年,包括本息在内,存款保险限额增至1000万日元后,至今就稳定在该水平上。与以往通过并购破产银行的传统做法不同的是从1976年DICJ开始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 DICJ是在1992年第一次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然而,自此之后,银行破产事件逐年增加。因此,日本政府在2002年3月末从5年期临时计划的有限担保制度转为总体担保制度。2002年4月1日即统计出了有限担保总体规模的清单。10月初在东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这个五年计划期又延长了两年。当前日本银行部门的状况已成为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如何加速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以恢复日本经济的问题。在日本,绝大多数人都会通过使用银行存单、信用卡等与银行体制发生联系,因此保持公众对银行体制的信任对于金融制度非常重要。为了在政府对存款全部担保的情况下达到这个目的,日本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推行新型的存款账户。我们会同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如何去做。 保险费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的营运委员会(PB)负责制定,而DICJ的营运委员会的意见需得到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厅(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简称FSA)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保险费可由保险费率与上一个财年“合格存款”的总额相乘计算得出,其必须在下一个财年开始的三个月内支付。这则规定适用于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金融机构。当前,DICJ将“合格”的存款分为“特殊存款”和“其他存款”两类。储蓄存款、当前存款(current deposit)和特殊的存款(specified deposits)都归类于“特殊存款”,而到期存款等则归类于“其他存款”。保费也会因存款所属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目前这个财年来说,“特殊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94%,而“其他存款”则为0.080%。从今年4月1日起,大部分存款将归类于“特殊存款”,只有少量存款将归类于“其它存款”。 资本金营运资金来自于本国市场购买和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来筹集资金。2001年3月底,我们筹集的资金已将近20万亿日元,其中8000亿日元是在上一财年从债券市场上筹集而来的。 本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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