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须有准入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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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11:13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徐滨北京报道日前,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至此,中国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代理人须有职业资格方可进入市场。 《暂行规定》称,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统一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据悉,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查询土地登记材料;查证土地产权;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以及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据介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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