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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证券民事案司法解释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08: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最高人民法院昨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月1日起实施

  ○划定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范围

  ○诉讼方式可选择单独或共同

  ○对损失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不同侵权行为分别适用归责和免责○损失计算适用"填补式"原则

  北京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经200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吸引了近70家媒体的记者前去采访。最高法院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这种场面非常少见。

  该司法解释共37条,分为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以及附则等8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方式,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对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确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可以成为原告。而此类案件的被告则包括了7大类,即: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对于案件的诉讼方式,该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该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两年期限的规定,起算日期分别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决定之日,以及未受行政处罚但法院认定其有罪并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裁定中止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从上述规定还可看出,该司法解释对去年通知中的前置程序仅限于中国证监会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扩大到包括财政部在内的行政机关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院的刑事裁判结果。

  对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事由,并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顺序,分别给予明确规定。

  赔偿范围和损失的计算是该司法解释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该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而虚假陈述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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