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解读我国私营业主高收入八大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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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2日 09:19 南方网 | ||
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问题,是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及我国当前社会中所要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学者指出: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八个方面: 第一,劳动收入。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可以创造倍加的价值,而且,他们的劳动没有固定时间,多数远远超过8小时/天,所以私营企 第二,资本和知识的产权收入。私营企业主其所以成为私营企业主,首先要投入资本。这个资本不管是自有的还是借贷的,在运营中都具有资本产权,必然要获得产权的收入。有的私营企业主还拥有技术专长或技术专利,这些技术是垄断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即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获得的较高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 第三,人力资本的回报。成功的私营企业主是企业家,企业家是生产要素的组织者,是市场的开拓者,是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从整个社会来说,高素质的企业家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性导致企业家这种人力资本的上涨,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第四,风险收入(或称胆量收入)。社会经济生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私营企业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冒巨大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完全是由个人担负的,因此,他们理应获得风险收入。 第五,社会补偿收入。与公有制体系内的干部、公务员和职工不同,私营企业主没有固定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福利收入,他们得不到节假日公有制职工发放的各种生活物品,也没有国家预算支出的医疗保健、养老保险、退休金、住房补贴等。所以其高收入中应有一部分属于社会补偿性收入。 第六,机会或投机收入。对此,人们既要看到私营企业主发大财的欢乐,也要看到他们赔老本的痛苦。人们不应只对私营企业主的巨大财富产生嫉妒之意,也要对他们的失财、破产怀同情之心。 第七,部分剩余价值收入。“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的判断应当是正确的,不能随意否定私营企业主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这个基本事实。但只要私营企业主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税收、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其占有部分剩余价值就是合理合法的。允许私营企业主占有部分剩余价值,有利于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解决部分下岗工人和农民的就业问题。 第八,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有少数私营企业主以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手段牟取暴利,以克扣工人工资奖金、残酷剥削压榨职工、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赚黑心钱,这些违法违纪所得的收入是非法的。但要客观地看到,私营企业主的非法收入并不是我国私营企业主的主流。 对私营企业主高收入中遭非议最多的剩余价值收入,有关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国情决定了私营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而只要私营企业主存在,剥削问题自然不可避免。如果为了彻底消灭剥削而不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长,就不利于就业的扩大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剥削的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承认、允许它的客观存在,充分发挥它对社会经济的积极、有效作用,同时又抑制和治理它,把它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相关链接 据透露,正在拟议讨论中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法律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一些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法律专家表示,上述表述体现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有专家提出了财产保护的6个核心问题: 1.财产权的保护要提高到宪法保护的高度,不仅仅是民法的问题; 2.财产权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都一样,没有等级之分; 3.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要由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地方不能自行其事; 4.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用各类财产,但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做出准确、科学、清晰的界定; 5.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征用,必须有程序规定; 6.财产征用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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