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法学家江平/私有财产应受到宪法的基本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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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9日 22:3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大变局之四 龙卫球:江老师,对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目前正在广泛谈论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您有何看法? 江平:这个话题的热烈度恐怕是适时反映了我们社会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愿望。我想 龙卫球:我想,您是想说我们目前对于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位还存在一些观念障碍吧,或者说对于私有财产的法律架构恐怕还有很大缺陷吧? 江平:对于私有财产问题,目前很多人期望通过一部民法典或者一部物权法加以解决,这种愿望应该说是很好的,我个人对物权法也寄予相当的期望。一个人要有完整的自我负责的个人生活,那么他就必须要在财产法领域也可以自我负责地生活,物权法或民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至少是在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层面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民法还不能彻底解决私有财产全面保障的问题。依我的看法,私有财产的确立和保障,不应该局限于私法的保障层次,应该更广泛,还要有一种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高度。换言之,私有财产权利尤其是个人所有权应该被认识为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解决私有财产保护问题。 龙卫球:您的意思应该是说要把私有财产的保障问题提到法治国家的基本层面,以此树立一种宪法性信赖和存续保护,而且您是针对相对于国家来看这个问题的,对吧? 江平:是这样的。将私有财产仅与民法保护相联系确实有所局限。对于私有财产保障,我觉得应该吸取这样一种观念,即把它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作同等重视,因为它是个人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人格基础同样不可忽视。我之所以提出这是个宪法问题,是因为我相信人们对私有财产或个人的财产自由的信任危机,最主要的不是出自对其他个人的顾虑,而是出自对国家的顾虑。对于私有财产的保障,只有解决了相对于国家的制度保障才能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龙卫球:您是认为只有宪法把私有财产尤其是个人所有权作为一种相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加以切实保护,那么才会形成一种比物权法上的私有财产或个人所有权保障更广泛的制度保障。这就是说,对国家要有所节制,这种节制才是关键所在。 江平:对于私有财产的威胁,很多时候是来自国家或者政府行为,将私有财产纳入宪法基本权利才可以使之免受国家干涉。国家不能通过任意的税负政策实质上削弱个人财产;立法机关必须保证能够实现私有财产自由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国家不能任意干涉或剥夺个人在私有财产上的行动自由;国家必须慎重使用征收政策。 龙卫球:您这里涉及到了国家的征收问题,这也是人们很感兴趣的,按照您刚才的思路,是不是可以很好地处理这个问题呢? 江平:将私有财产确立为宪法保障,意味着对其限制和剥夺就受到宪法“监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征收要想做到不违宪,至少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违宪;二是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三是必须是符合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四是必须提供充分、及时补偿,我们过去往往只提适当补偿,这是有问题的,不符合私有财产保护原则。 龙卫球:我理解,征收在这时候作为一种针对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活动,就有了一种行为限制,无论是立法征收,还是行政征收,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否则将与宪法保障相违,就会有麻烦。这样恐怕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征收、征用行为就不那么好为之了吧!江老师,请教您最后一个问题,你是如何看待目前有人提出的在我国宪法中加上“私有财产神圣”这一修宪建议的? 江平:我想这个建议是针对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提出的,旨在主张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我觉得其思路是好的,不过,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太迷信“神圣”这样的修饰词,最好是都拿掉神圣这样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为平等就可以了。我的看法是,更关键的在于我们应通过宪法明确肯定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权利而加以保障的,个人在财产领域具有宪法意义的自由,不经合法性原则,任何时候其私有财产都不得被剥夺或削弱。 新浪编者注:“激情燃烧的财经岁月-《21世纪经济报道》岁末专辑”专题系《21世纪经济报道》与新浪财经联袂制作。本文为《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终特刊(1-60版)系列文章之一,该年终特刊(完全版)为《21世纪经济报道》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21世纪经济报道》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欲转载本专题相关内容、或对本专题有任何建议,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361联系。值此新年即将到来之际,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在本年度对新浪财经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2002年12月3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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