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泰指出:推进国有资产改革不能搞运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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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 09:1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蔡锋发自上海 “要按照法规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千万不能用搞运动的方式推进改革,因为它关系到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在管理的技术细节上处理不好,就可能出现全盘皆输的结局。”12月2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在“2002国发(秋季)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作上述表示。 陈清泰在题为《新形势下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告中表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塑造一个权利和责任对称的“国有老板”,使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并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通过有效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 陈清泰在谈到自己对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理解时表示,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提出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把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都讲到了,而且讲明白了,他认为这里面至少包含七层含义: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坚持国家所有,这是建立新体制的前提。所谓国家所有,现在的含义,重要的并不在于国家直接调度国有资本,而是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都必须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但在这背后也包含着另一层含义,就是在特殊必要的时候,不排除最终可以调度。 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点是一个重大突破。这就界定了中央、省(市)、再下一级市“三级政府”的产权责任。 第三,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个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这个机构的设立,就可以做到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解决所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 第四,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由一个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排他性地行使所有权,构造明确的产权主体,改变国家所有权分头管理的状况。 第五,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是企业的出资人,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要依《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力,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第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结合进行。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要控股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少数重要企业,比如电网、电信、石油、军工。对其他企业应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 第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操作上“先中央,后地方”,“先立法,后行动”,要按照法规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千万不能用搞运动的方式推进改革,否则会出现重大问题。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2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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