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放胆到境外投资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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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6日 16: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外管局出台新政策,无自有外汇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购汇金额无额度 本报讯 记者刘薇、通讯员曾启通报道:省内企业境外投资又有新突破!记者昨天从广东外汇管理局获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省将于近日起试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新的改革措施在购汇、审批等五大方面放宽了省内企业境外投资限制。明确指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 在购汇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改变了以前企业只能通过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限制;购汇金额因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无硬性额度规定。以前境外投资企业必须缴纳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也被取消,企业不用再缴这样一笔“冤枉钱”。 在审批上,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减少审批环节。省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卫凤仪说,外管局作为行政机关,“既无能力也无义务为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作出风险审查意见”,但保留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此外,还取消了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将尽量给予支持。 据悉,广东省是全国首批获准进行外汇改革的几个省份之一。 境外投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在地外汇局初审上述材料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上一级外汇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办理外汇登记: 投资主体应外外经贸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报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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