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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个人企业投资红利要交个人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 12: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 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将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昨天,市地税局对此做出解释。

  我市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此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存在着缴税分歧。市地税局此次
决定,今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还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2002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可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

  《京华时报》(2002年12月24日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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