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定在境内提供医疗服务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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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 10:44 中国新闻网 | ||
记者王永志 中国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并于今年十二月中旬开始施行。 国家计委官员今日称,此举在于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医疗机构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进行反拨,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减轻民众不合理的医药负担。 据悉,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的销售价格。 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规定》要求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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