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姜业庆
针对涉农负担案(事)件屡禁不止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报记者就《通知》出台宗旨以及实施内容等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
问:《通知》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指导思想考虑的?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向广大农民,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已成为改革所确立的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的重要载体。
但是涉农负担案(事)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原因除了农业税收实体法改革进展缓慢,农村税费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农税征管中的问题确实是引发此类案(事)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有:利用税收征收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未从根本解决;违反税收政策规定,按人头或者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政策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等等。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与此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农业税收工作面对着两亿多农户,杜绝涉农税收负担案(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征管行为,明确农村税费征管责任,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在农业税收工作方面预防和减少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
问:《通知》具体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国办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认清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行责任追究后面临的形势,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把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做好。
二是提出要进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农村税费分离,明确农村税费征管责任。从近年来通报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来看,不少案件都是税费不分,责任不清。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农民负担构成中,农业税负担一般是较轻的,绝大多数农民缴税是自觉的。大多数涉税案件往往是由于税费混征以及征管行为不规范造成的。要追究责任,首先是要划清税费征管责任。其次,要在农村税费试点工作中,规范征管行为,对农村税费不分的征管体制进行改革。在《通知》中,我们提出了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和税费征管分离的措施办法。
三是要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和各项征管制度,严禁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可能引发农民税收负担案(事)件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关涉农税收不得采取的行为,提出“十不准”,即: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此外对当前农业税收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也提出了整治要求。
四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结合农业税收征管实际,建立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化压力为动力,把预防和减少涉及农民税收负担案(事)件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问:《通知》的贯彻实施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有哪些现实指导意义?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征收是否规范,能否避免和解决过去税费征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直接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的成效,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相对滞后,农业税收征管中有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
这次《通知》中提出了要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并明确了征管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的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农业税收征管办法欠缺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对于提高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加强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问:《通知》对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什么作用?
答:《通知》中对各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特别是对基层征收机关的征管行为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如“十不准”的规定等,这些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加强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全国2亿多纳税农户,9亿农民也可以依照《通知》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征管行为。如果遇到农税征收机关违反《通知》规定,不依法征税,例如征收机关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多征或提前征收税款,收税不开票或收税打白条等情况,农民群众就可以积极向上级农税征收机关反映并要求处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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