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说,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的《政府采购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购的大致框架,至少还要制定18个配套法规;深圳在全国第一个从机构、人员到职能实现政府采购监管与组织彻底分离
强推政府采购独立最迟明年3月与财政分家
本报记者胡海岩
在《政府采购法》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正在大刀阔斧地“削自己的权”、“革自己的命”,目的是让手中的财政资金花得明白。其时,涉及上千亿元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将发生重大变革。前不久,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市财政局彻底脱钩,变由市政府直属,负责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财政部门专司业务监管和政策制定。这被认为是一个成功的开端。《财经时报》近日获悉:财政部已经发文,强调原来设在财政部门内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最迟应于2003年一季度前完成。
财长推广“新模式”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地(州、市)级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是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此,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2003年一季度前完成。他指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一个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国库司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处,并作为全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还肩负着监督管理国家中央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目前,国家中央机关各部委都是各自进行政府采购的。据国库司官员介绍,从明年开始,国务院、中央直属、人大、政协、高检高法将分别在其系统内部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地方来说,脱钩的改革才刚刚开始。最近,深圳宣布将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设的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更名为“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市财政局脱钩,成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业务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管。在职能划分上,由采购中心组织和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接受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业务的委托,并负责采购;实施各项采购政策和法规,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从机构、人员到职能实现政府采购监管与组织彻底分离的城市。财政部国库司一位官员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实行本级管理,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存在领导或者指导关系。他指出,深圳模式比较符合法律规范,财政部建议在全国推广。
公开招标要成主角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招标采购,二是非招标性采购。招标性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额多、批量大的采购;非招标性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额小,货物、服务比较少且工期要求比较紧的项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很多,通常采取询价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自营工程4种。从成本上讲,公开招标需要的时间长,公告费、印刷费、专家补助等显性成本比较大。但这种方式透明度高,投标供应商实力强,由此带来的规模效益会冲抵显性成本的增大部分;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灵活、时间短,但由于可供选择的余地小,采购物品的隐性成本(如腐败等)可能较大。因此,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通过公开的制度操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而且积少成多,形成规模效益,由供应商让出一部分利润,由此大大降低了采购的成本。因此《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能使二者身份不再混淆,没有利益关联,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相互制约。不过,这只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步。事实上,在具体采购过程中,目前并没有形成完整监督制约的链条。“实施细则”尚未成型据国库司官员分析,中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形成标准化的规范运作程序。实际上,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执行、合同订立与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尤为重要。同时,这也正是采购中“猫腻”不绝的原因所在。另外按惯例,为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必须获得资质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中国目前的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并没有建立。国库司官员告诉《财经时报》,2003年1月1日实行的《政府采购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购的大致框架,财政部至少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等18个配套办法。不过,由于《政府采购法》出台时已是今年下半年,在有限的时间里出台这些办法很困难。目前,财政部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年底前还准备起草几个。关于“实施细则”,财政部表示,这个文件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首先要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然后由国务院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他说,目前,财政部正拟向国务院上报《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请示报告》,并请国务院在细则未出台前就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包括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步骤、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分期分批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另外,目前国务院还在着手建立两个“门槛”:开列一个目录,明确哪些内容可以进入政府采购范围;确定一个批量标准,明确有多大批量进入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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