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征: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同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史美伦:评判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主体是广大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认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这种信息披露才是高质量的
本报讯(记者肖冰方岩)由中国证监会主办,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办,深圳证券交易所、路透有限公司承办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国际研讨会昨日在深圳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主持会议并致欢迎辞。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会上发表了主题演讲。
陈东征在致辞中表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是中国证券市场,也是国际资本市场面临的共同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同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史美伦指出,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制度之一,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加入WTO的历史性关口,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坚定投资者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她表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国际水平。
她强调,要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理念,不断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所谓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而有效。“真实、准确、完整”是中国证监会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真实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一直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放在首要位置。任何不如实披露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有效性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其内容是有效的,即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其次,其形式是有效的,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
她同时强调,由于市场发展阶段不同,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有效信息的内容是动态的,发展的;由于投资者群体构成不同,对信息的需求也不尽一致,所以,有效信息的披露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对此,她表示,评判信息披露质量高与低的主体是广大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认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这种信息披露才是高质量的。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沪深交易所负责人以及来自美国、英国、德国及香港特区的官员、专家和学者与会并发表演讲。来自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代表近300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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