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巧琦
日前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明年四项改革之首,这预示着国企改革将会有重大突破。参与十六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调研,并且是《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专题报告直接负责人的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李保民,14日在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2002年年会上, 就如何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接受了《粤港信息日报》记者独家专访。
“九龙管水”,使国资产权责任追溯机制难以建立,也使得国有资产投资等有关决策程序繁琐,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
记者: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你认为其主要精神是什么?
李保民: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体制和新的举措,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确定了基本目标和总体框架。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矛盾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承担,使得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这就从体制上使得选择管理者的机构与行使重大决策权的部门互不相干。国资管理中“九龙管水”的格局使得产权责任追溯机制难以建立,也使得国有资产投资等有关决策程序繁琐,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尤其是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错位、越位问题,已演变成出资人缺位、空位的主要矛盾,形成各部门只有权力,没有责任、风险,更没有人或机构对国有资产真正负责。
针对这种“九龙管水”的分散格局,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组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从体制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结束“分级管理”和“分级所有”之争,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
记者:按照十六大报告精神,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建,其创新将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保民: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体现了“四个创新”。
一是理论的创新。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上,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这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新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资局,它可以叫国资委,也可以是其他名称
二是体制的创新。新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它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资局,它可以叫国资委,也可以是其他名称。成立国资委就是要突破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和职责分离的体制障碍,解决出资人监督与国有资产管理相脱节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党管干部与出资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途径,可以试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做法。
国资委委员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等担任,具体的人员构成、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运行规则及相关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国资委成员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只设省、市(地)两级,若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减低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管理的创新。针对“九龙管水”的现实问题,要求进行统一管理,集中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同时还明确了管理层次,国家国资委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委托地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只设省、市(地)两级,这比较切合实际,若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减低管理的有效性。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是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进行选择,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并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
明确了管理范围,强调要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经济行业和领域的划分,妥善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权问题,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另一方面通过成立统一的国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抓紧修订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及时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法律的创新。十六大报告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国资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修订出台已经起草了10年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及时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将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提供法律保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明年四项改革之首,预示着国企改革将有重大突破
记者:十六大报告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个难题上取得了突破,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把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明年四项改革之首,下一步就是具体“怎么干”的问题了。在今后的探索实践中,你认为关键要把握好哪些方面?
李保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明年四项改革之首,预示着国企改革将有重大突破。在下一步的实践中,我认为要着重把握好三个关键: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关键是要明确新的国资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政府这一级,现阶段可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代表政府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股权)管理,而不是具体管企业。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并不是把目前各部门分散的权力拼凑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而是重在机构创新。
二是在职能界定上,关键是要明确国资委是出资人,依法享有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责。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授权“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收益权,对所投资企业拥有股权,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
三是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是抓紧时间,及早行动起来,不要等到明年3月份,因为新的国资管理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分。要尽快筹建新的国资管理机构,及早组织人员拟订新机构的组建方案。有了明确的总体方案,实施中可以分步走,也可以先试点。在探索实践中不要搞一刀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既可以“虚”,也可以“实”,允许地方大胆试,允许各地方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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