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扬)从本月10日起,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需核定家庭收入,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
从本月10日起,本市开始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 规定》,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其中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
在这项补充规定中还强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据悉,这项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不适用于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次购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