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荣本报记者夏金彪
“伟哥”中国专利之争终于在今年爆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9月授予辉瑞万艾可专利之后,中国一些制药公司就对这一专利提出了异议。中方制药公司称,万艾可的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一项专利只有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均不曾披露,产品没有公开使用,也没有以任何方式让公众获知的情况下,才能被授予和持有 专利权。由于在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等南美国家出现类似争议,辉瑞在这些国家已经丧失了对万艾可的专利保护。目前,在中国的最终裁决结果还没有出来,如果辉瑞拿到“伟哥”专利,中国制药企业将可能失去一个上百亿的市场。
制药企业单纯仿制进入死胡同
“伟哥”事件无疑对中国医药企业敲响了仿制的警钟。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条款,在专利期内仿制某种新药,开发方有权索取4-10亿美元的赔款,若买断一个专利新药的生产许可,亦需支付500-600万美元。如果仿制专利期已过的药品,企业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而且所获利润很微薄。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使国内医药行业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普遍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我国医药企业无法自主安排生产,缺乏必要的市场意识。长期的仿制方式虽然节约了大量的研制新产品的资金,但企业形成了“多快好省”的仿制体制,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
哈药集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中国医药企业的R&D能力弱、研发投入少。哈药的研发投入和广告投入不成比例。由于我国的医药企业尚未成为R&D的主体,能够进行高技术开发的企业不多,即便能够进行高技术开发研究的企业能力亦比较弱。而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每年用于新药R&D的投入基本上占销售额的15%-20%。我国医药企业R&D的投入比例太低,通常为1%,有的就连这1%也无法保证专款专用,从而进一步削弱了R&D能力。
再者,医药产业缺乏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机制已成为世界上任何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催化剂。但我国长期以来R&D尤其是前期投入以国家投入为主,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有些企业即使有好技术,也没有资金对其商品化;即使有好产品,也没有财力使其不断更新换代。
应走自主创新和仿创之路
有关人士认为,我国制药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核心,以品质为保证,以服务为手段,成为市场上的佼佼者。国家的投入今后主要投入基础性研究,应用开发性研究应由企业承担。当然,目前我们的企业规模太小,历史形成的产学研分离客观上对企业成为新药研究主体形成一种屏障,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联合、兼并、做大做强,形成科工贸一体、产学研结合的现代医药企业。
政府应该在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组织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进出口政策以及投资、采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介入,在政策上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予以扶持。如处理好新产品R&D与医疗体制改革的关系、新产品与基本药物目录的关系等。
就目前中国的国力而言,短期内要靠国家大幅度增加产业发展的投入是不可能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其催化作用,已成为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制药企业的创新能力并不是不要模仿性创新(me-too),仿创仍是一种重要的新产品R&D手段。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认为,新药的研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独创某种新药,而不是做已有药品结构的改造,这就是自主创新。另一种即是模仿性创新。模仿性创新是指企业模仿率先创新者的创新构思和创新行为,吸收率先创新者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购买或破译率先创新者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进一步开发,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创新环节的中后期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与其他企业包括率先创新企业进行竞争,以此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获取经济利益。
模仿性创新是一种十分普通的创新行为。一项成功的率先创新总要引来许多后续的模仿跟进者,模仿跟进者的创新成果又会被进一步模仿。在医药产业中,1975至1994年的20年间全世界新上市的1000多个新化学实体(NCE),76%为模仿性创新,尤其是日本医药产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模仿性创新具有目的性强、投资少、周期短、成功率高等特点,是新药研究十分成功的策略。
模仿性创新是多数企业在发展初期或创新能力较弱时的合理选择。企业在模仿中努力提高创新的自主能力和成分,实现在成长中追求自主创新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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