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少清张涛
今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销工程,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应坚持“四结合”:
必须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结合。过去,受整个信用环境的影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管理,而且还使农村经济发展缺少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如今,我国已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广阔的农村市场蕴藏着丰富的信贷资源,广大农户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客户群体,农村信用社适时推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顺应了这一发展要求。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认识上出现偏差,以至有的农民错误地将小额农贷看成扶贫救济款,盲目申贷、张冠李“贷”,直接影响到小额农贷的发放、使用与回收。各地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农民对推广小额农贷工作的认识,利用开展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的评比活动,倡导信用兴农理念,营造讲发展、守信用的良好氛围,重塑“相互信任、双赢双活”的社、农关系,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工作创造坚实的诚信基础。
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农村已逐步走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正朝着种养加工多元化、规模化和现代农业的方向发展。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不良贷款,主要出自于乡镇企业和村级组织,前者有的厂垮人散,后者明显存在承担主体不落实的问题;真正农户的贷款,即使一时偿还有困难,也不过是一个期限风险。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畏惧心理,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正确制定农户评级标准,不能人为地将具备贷款资格的农户拒之门外;合理核定信贷额度,对有信用、有规模、有效益的种养大户,可采取积极鼓励的措施,适当放宽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对一些生产周期相对较长的行业,可灵活掌握贷款期限,使小额农贷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面农户的需要,从而真正发挥出其使用效益。
必须与村级行政组织的参与配合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涉及面广、时间性强、工作量大,至少要经过调查摸底、评级授信、发证放贷和贷款回收等四个阶段的工作,其中调查摸底是基础,是评级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农户基本情况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客观公正;决定着信用贷款发放、使用与回收的风险评估及其控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注重发挥当地村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熟悉村情、民情和管理村民事务的有利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一道做好信贷资料的收集和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切实做到把好“五关”,即:健全资料档案,把好“质量关”;明确评级责任,把好“标准关”;注重工作协调,把好“准入关”;规范操作程序,把好“放贷关”;强化后续管理,把好“回收关”,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运,切实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必须与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其他贷款的不同之处是,完全以贷款人的信用为保证,贷款人能否按时还本付息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信用程度,二是实际偿还能力,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使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与之配套:一是建立风险预警预测机制,随时掌握贷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状况,对其还款能力作出符合实际的预测,以便及时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二是强化信贷员的管理责任,建立放贷、收贷“双项”考核制度,除了对少数缺乏责任感的员工实施必要的惩戒外,还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避免出现一味怕承担责任而“惜贷”的问题。三是结合信用环境整治,对个别有钱不还的赖账户,除取消其信用等级和上“黑名单”外,还可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督促其还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四是鉴于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产业,应考虑建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及农民共同出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小额农贷风险的补偿问题。同时,对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增强其后续发展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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