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尽管最高法院三令五申,但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时,仍然有个别地区借着国家有计划地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大量申请企业破产,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乱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日在上海表示,“各级法院对这种情况必须有所警觉,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的蔓延,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是国务院综合考虑行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的,对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李国光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政策。
如何正确处理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李国光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一切事项都需要由清算组处理;法院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正确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始终是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他强调“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委托评估、拍卖,直接确认破产企业债权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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