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适合寿险业发展的产品备案制度会极大地激发寿险公司的活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现有的条款费率备案、审批制度,健全备案规则,完善备案后的监管处罚措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备案制度,将最终为实现保险业真正的偿付能力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也是保险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我在英国一家大的保险公司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应改革现有的条款费率备案 、审批制度,健全备案规则,完善备案后的监管处罚措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备案制度。
英国金融监管局实行的是典型的偿付能力监管,寿险产品的开发完全由市场决定,监管当局不进行具体的干涉。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监管规定对寿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内在风险有关部分特别是附加费部分向准投保人进行充分的产品信息披露。准投保人只有在获得充分可靠的信息基础上才能做出理智的决策。我曾在该公司市场运营部工作,负责产品报价系统的制定、修改与调试,对客户计划书的设计要严格遵循监管法规,尽管保险公司并不情愿告知客户太多的信息。客户计划书首先送达独立财务顾问IFA(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IFA汇集各家公司的计划书,然后向客户群推荐不同的产品。比如说保险费所含的费用这一项,监管当局就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清楚地告知客户费用的用途和具体数额,而在过去客户是无法知道自己所交的保费中多少用作独立财务顾问的佣金和公司管理费用。这种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最后由市场来调节费用水平,而不是由监管当局强行规定最高限度。
在英国,保险市场极其发达,市场竞争的结果使费用水平趋于合理,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日趋重要。笔者认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时机成熟时,监管者可以规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的用途要透明化。国外保险监管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将更多的精力运用到制订、完善法律法规游戏规则上,为市场主体各方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大环境。而游戏规则的制订一定要以市场为基础,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并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监管者也要遵循同一游戏规则,保证监管政策的透明性。
现行的条款费率监管是3年前制订的,寿险市场已发生了跳跃式的变化。外资公司带来了新的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旧的条款费率监管标准(即规定预定利率上限、附加费用率上限和中国生命表)已不能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附加费用率的监管在保险公司粗放经营时期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但现在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已和预定附加费用没有直接的关系,公司更关注保单的长期利润贡献水平,这也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预定中国生命表也需要更新。监管者是不可能对附加费用率多少合适做出规定的,也没有精力去制订一个合适的中国生命表。
以市场为导向的条款费率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即适度放宽条款费率监管政策,对传统型产品实行真正的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在考虑到精算和法律责任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称、责任大权利小的情况,可以考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第三责任人。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是三类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形式,其所内含的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风险也比较复杂。制订全面、严谨的经营此类形式产品的游戏规则至关重要。
在给保险公司较大活动空间的同时,对于违反游戏规则的一定要予以相应处罚。要尽可能简化产品形态,使各公司的产品有一定的可比性,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使费率水平趋于合理化,引导保险公司在服务水平上进行充分竞争,而不停留在所谓的产品多样性上。
加入世贸近一年来,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传统的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目前的保险市场。只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备案管理才能达到预定的监管目标。 文/商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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