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5日)下午两点,国内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ST红光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结。经过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调解,11名中小股东终获补偿。
今天开庭的原告是上市公司ST红光的11位中小股东,他们以证券欺诈行为为由,要求红光公司赔偿他们的损失近25万元。上午8点30分,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正式开庭,上法庭前还都不愿接受调解的控告双方,开庭后很快就表示同意法院调解。经过5个小时的审理 和调解,最后这场审理以11名原告获得诉讼金额90%的补偿而告终。专程从上海到庭的中小股东代表吴振扬终于拿到了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吴振扬表示:“基本满意,我们放弃了10%的诉讼请求,那当然是基于对方的诚意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应该说基本满意。”原告律师严义明告诉记者,此案了结的速度之快,令人吃惊,他说:“红光案是审批制下的产物,所以才有虚假上市,欺骗投资者。《证券法》出台后,加上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闻背景:红光实业投资者索赔案
作为中国持续时间最长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红光案一波三折,迄今已有4年时间。1997年5月,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7000万A股,募集资金4亿多。而实际上,此时公司的生产已经处于停顿状态。公司宣称的前三年的优良业绩都是为了上市虚报的。6月6日,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不久,公司公布的中期业绩就出现大幅下跌。到次年,公司披露了每股亏损0.863元的1997年度年报。成为证券市场首只上市不到1年就出现巨额亏损的公司。此后,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进行了调查,认定公司存在虚报盈利、少报亏损以骗取上市资格,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并挪用募股资金炒股和填补亏损等问题,并对红光实业进行了处罚。
1998年12月,上海一位投资者首先以证券欺诈将红光实业告上法庭,拉开了红光实业作为被告的序幕。据了解,今天这11名投资者是1999年从上海浦东法院开始起诉的。但法院不予受理,上诉后依然没有受理,随后他们继续申请再审,又被上级法院上海市一中院再次驳回。直到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此案才被上海市一中院受理,由于管辖权的问题,这一案件今天在成都开庭。
高法酝酿新的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今天以调解结束的红光案,可以说是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新的司法解释,将对投资者维权给予更有力的支持。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年来,不断有投资者以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状告上市公司。但由于缺乏相关审理细则,法院始终不予受理。直至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规定,法院开始正式受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到目前为止,先后有大庆联谊、圣方科技、渤海集团、嘉宝实业、上海同达、三九医药、九州股份、红光实业、银广夏九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股民告上法庭,各地法院立案受理。其中8件已经开庭。此前股民状告嘉宝公司一案中,以股民接受800元补偿款最终撤诉而告终。投资者状告九州公司一案则被法院驳回。今天的红光一案,是投资者在法庭调解下取得的首次胜利,其余的5起案件尚未宣判。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旦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仅对目前的这些在审的案件会有推动作用,而且将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治理也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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