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央行牵头、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出资参与的股份公司,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如果此一设想被纳入《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设计方案并得到批准,中国信用行业将出现“表面市场化而事实上垄断”的局面
一份“信用体系蓝图”已经由央行设计完毕,相关报告《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最近上报国务院。尽管这个报告目前还处在保密状态,但是,一种流传于业界的揣测还是令人们 对前景存有担心。
据悉,在信用体系蓝图研讨阶段,曾有人提出设想:成立一个由央行牵头、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出资参与的股份公司从事信用中介业务。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此一设想被纳入《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设计方案,并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中国信用行业将出现“表面市场化而事实上垄断”的局面;其最为直接的后果可能是,已经运作10年之久的民营商业化的信用公司被迫转型,继电信业、航空业之后,又形成一个被国有企业垄断的信用行业。
由于担心以上设想会被央行的信用体系方案采纳,多家民营信用中介公司正在积极筹划,准备近期上书国务院,坚决抵制这种局面的出现。
信用体系市场化共识
中国的信用行业是20世纪90年代初借助海外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育起来的。由于率先进入中国的境外企业多沿用国外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产生了信用报告的需求,于是,出现了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的登陆,以及其后大公、华夏、新华信、华安、中诚信、金诚、远东、联合等民间信用公司的问世。目前中国已经有数百家企业介入信用行业。
由于多种经济领域信用缺失问题呈逐渐加重态势,政府高层和社会各界愈加关注,信用问题于是成为今年2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专题小组,由央行牵头,国家经贸委、工商局、税务局、公安部等10多个部位机关参加,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与此同时,业界和学界都积极呼吁政府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中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并公开表示反对建立政府垄断的信用体系。几乎在所有关于信用问题的论坛、研讨会上,“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经济学家董辅在总结中国中介行业的发展时指出:“在建立信用体系中,政府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由政府自己或其附属机构去办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该由民间去办。”
国家经贸委青年理论研究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陈洪隽甚至断言:如果出现了政府垄断的结果,“那么,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社会经济代价和重演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沉痛教训”。
政府部门也认同学界和业界关于政府职能的观点。有媒体报道,“央行统计司司长张新泽已经表示,中国不一定照搬‘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美国模式,以及以央行主导、政府运作的欧洲模式”;“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会走市场化的道路,政府不会垄断信用评级内容”。
逃出“表面市场化”的设计
但是,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按照“央行牵头、国有商业银行出资”的方式成立信用公司,其危险性恰恰在于会出现表面的市场化而实质性的垄断性。“这种隐性垄断的危害甚至大于彻头彻尾的垄断”,因为这个公司从一开始就从资源和客户两个环节垄断了信用市场。
由于历史的原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存款还是贷款业务,都占有中国银行业绝大市场份额。而据国外信用行业的运作经验,银行实际上是信用产品的最大用户。如果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出资成立股份公司,各商业银行都是公司股东,很难避免他们会选择使用这一公司的信用报告,形成实际上的垄断。
同时,在信息资源方面,如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己子公司的竞争地位,不向其他民间信用公司提供信息数据,或者以更高的价格向其他公司提供信用数据,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计可能破坏信用行业独立、公正的基本原则。业内人士指出,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行业有一个“天条”,就是必须保证提供信用产品的主体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这其实也是中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原因。
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出资成立信用中介公司的设计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首先,牵头者央行就是政府机构,由政府运作征信系统,实际上是把个人和企业信用风险转嫁到政府身上,容易产生官僚和腐败行为。
其次,如果出资者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而使用产品的客户也主要是他们,就无法保证信用中介作为第三方的独立地位,极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一位业界人士这样告诉《财经时报》:“我们无法想象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由上市公司自己出资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我们也无法想象全国只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全国会计行业的情况——对信用行业来讲,同样如此。”
还有人担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人为地为信用公司“创造需求”,比如指定信贷客户必须使用这家公司的信用报告等,这就无法保证这家公司不向客户收取垄断价格。
中国没有《反垄断法》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这种设计中,可能产生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倾向。
据悉,央行统计司已经建立了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银行消费信贷系统的数据库,其中,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今年6月全国联网后,已经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信用数据库。如果成立央行牵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资的股份信用公司,这部分数据转给这家公司,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
这种示范作用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目前在税务、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手中都有相关的数据信息,如果都在不同的部门被私有化,会加剧目前信息分割的局面,阻碍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但是,如果抛开“央行数据库可能私有化”的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份公司的设想,现有的法律条文显得有点无可奈何,因为尽管这样的设计有明显的垄断倾向,但从表面上看,仍属商业行为。中国并没有《反垄断法》,民营公司们无法从法律上找到反对的依据。尽管如此,他们表示,本着对国家、民族和信用行业负责的态度,还是要大声疾呼放弃这种设计。
据悉,《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在这份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政府是否可以直接经营征信企业。这也许从法律上为设想中的商业银行股份制信用公司提供了可能。
理想的模式
《财经时报》获悉,业界对理想的信用体系的描述是:政府出面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按照有关标准制定民间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从国家数据库中获取资料进行加工销售;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不表现为对数据资源的垄断,而表现为他们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通过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和技术,生产出适合不同行业特点和需要的信用报告;最后,在法规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和信用评级体系。
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任务很艰巨。首先是通过行政力量打破各数据源单位的限制,建立公共的数据平台,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其次,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确保信用中介公司有法可依,以合法的手段进行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对个人征信的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例如,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披露和使用,个人隐私的保密等方面都需要明确的规定。另外,信用行业也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对整个行业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
业内人士断言,政府如果能够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就能为商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征信机制。他们建议,政府部门必须克服“下水游泳、上场踢球”的冲动。
张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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