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诉基金会案有进展 双方证词显露辩论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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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22日 10:1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李俊 发自上海 11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财产权属纠纷案的最新进展,目前双方证词均已呈送北京市高院,资产的确权就成为本案的焦点。被告方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的答辩状显示,原告香港华博财务与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没有直接利益,不具备主体资格。 而原告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则认为,基金会最初的原始出资全来自华博,十年来由华晨运作至300多亿元。现在法庭争论的焦点,一是如何判断华晨资产原始投资的性质和归属,二是由此膨胀的华晨系300亿产权归属。 资料显示,华晨汽车1992年的招股说明书中“注册人的控制权”一章表述是,“基金会是民政部于1992年注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营公司及合作人共同主办的中国非盈利组织。” 事实上这家宗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实质上在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王海一再强调国资局当时出具的只是一纸空函,当时是为达到美国上市的目的才不得已而为之,而发文时间改为1992年6月是为了供律师参考,仅仅表明基金会与国有资产的受托管理关系。 此案中华博不仅主张确认其原始资产权利,同时还需要确认华晨汽车(CBA)、香港华晨汽车(1114.HK)、珠海华晨、上海华晨的投资权益。华博起诉状指明,基金会未参加华晨集团的经营管理,仰融“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进行了上述四大实体的经营运作”。华博代理人一再称,“国家任何机关或部门未投一分钱”,华晨以十年苦心经营,控股了海内外6家上市公司,控股总资产达200多亿人民币,所以国有资产权属只限于无形资产部分。王海律师告诉记者,仰融一直认为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亦应享有一定的投资权益,但比例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上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民营资本借“红帽子”出海是以前的普遍现象,应该历史、客观、发展地看待这一现象。产权界定应该遵循几个原则,应该从经营、管理收益的实际情况,包括操作、控制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要考虑无形资产、政策优惠和管理者的智力投入。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吴弘副教授认为,司法介入应适当、适度、适时,民事产权没有确定前不宜过多介入。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律师认为,产权纠纷问题中,应该认识到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股权投资只认名,不认人;第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第三,出资人出资的合法性,如果出资不合法,法律不会主张其权利;第四,出资人的性质,比如华晨系中的重要机构“教育基金会”,基金是非赢利性的,其投入的钱是不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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