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宁
自2002年11月8日起,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再也不会徘徊在单纯的理论研讨层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二部分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中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再次强调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笔者认为,厘清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要义,先得甄别非劳动收入和非法收入。
非劳动收入包括资产收入和转移收入,指公民不是凭劳动,而是凭借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和各种渠道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公民拥有的劳动能力、资产、社会关系等的差异直接带来收入差异。劳动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在于:公民劳动能力差异和劳动偏好不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不同、私人劳动或局部劳动同社会劳动的一致性程度不同。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政府对就业和工资的干预等等。
回望现实,非法收入渠道的存在,正是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非法收入渠道主要有: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坑害消费者;不法分子靠走私贩私逃避关税,获取非法收入;证券市场,部分人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有些房地产商炒卖地皮获得非法收入;一些腐败分子,靠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等。
因此,严打非法收入,尤其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十六大报告中相关论断的精辟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收入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博弈,理应后者更高。
非劳动收入在过去曾一度一概被视为资产阶级“剥削”人“不劳而获”的收入。现在看来,这是不完全的。不应该把非劳动收入与剥削划等号。更何况,知识注入到生产中,成为产品的主要内涵;研究和开发成为生产的组成部分;教育和培训成为生产的先导工序,这些都是劳动收入。承认并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成为下一步政策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要改变过去只讲协作,讳言竞争;只讲互助,讳言互利;只讲社会价值,讳言自我价值的观念,鼓励劳动者在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将自己的消费剩余转化为资产,并获取其带来的合法收益;劳动者不仅可以参与按劳分配,而且也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资产权利、管理才能等的贡献度,参与对利润的分配。对此,政府在个人投资、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运用、财产租赁等方面,应制定较为宽松的政策,并提供便利的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个人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以此提高公民个人对市场的参与度。
江泽民在报告中说,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智力、脑力劳动者都是劳动者,特别是要把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当作稀缺的资源。这个群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多得的资源。要让市场来评价企业家,通过立法来保护企业家的劳动不受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大多数人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有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而获取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一面,又有参加劳动而获取劳动收入的一面。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参加企业经营管理部分。这部分收入是他们从事经营管理、参加科技劳动的报酬,也可以说是工资;二是风险收入部分。市场经济越发展与完善,竞争就越激烈,市场风险也就越大。一项调查表明,全国私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5年左右。因此,必须有一定的风险基金作后备;三是净利润部分。这部分属于非劳动收入。因此,保护这部分合法的收入,有利于调动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能更快地推动经济的发展。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