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据外经贸部一位官员11月11日透露,《境外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毕,正在征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一些企业的意见,估计最近可以出台。这位官员对于“最近”的解释是在“今年年底之前”。
据悉,《办法》主要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购买资产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规定,用于规范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等三种情形。
此前媒体刊登了该办法的讨论稿,有市场人士质疑讨论稿的一些条款与证监会等三部委出台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相矛盾的地方,这位官员称,没有看到媒体所刊登的讨论稿,外经贸部的正式办法出台前,会与其他相关部委进行协商。
分析人士指出,在各部门纷纷出台相应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时,应该注意法规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外经贸部日前公布的《暂行办法》草案内容,可以看出在对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问题上,外经贸部的草案与证监会等三部委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存在着两点矛盾。
首先是关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待遇问题。外经贸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外资企业)并购(境内公司)后,外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比例达25%的,该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外资企业待遇”,而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其次是关于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外经贸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交易价格由当事人确定,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确定价格的依据和说明。”而证监会等三部委的《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对《通知》是否与外经贸部的《暂行办法》草案存在冲突问题不予置评。
这位分析人士认为,从11月7日经贸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与此前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来看,这些法规一并构成中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体系,将对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标志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外资并购的总体政策已经明朗化。如果外经贸部的《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管理办法》出台,会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
一位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外资进行并购货购买境内的企业资产时,期望中国能有一个宽松、透明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希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减少对评估价格及合同条款的行政干预。同时,也能在立法明确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善意的企业财产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并能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作出更好的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2年11月12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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