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
1.初步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WTO第一年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珠海、武汉的限制;其他地域限制逐年取消。
2.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即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分别在两年内和五年内放开。
3.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取消外资银行外汇客户对象限制。
保险业:
1.外商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规定: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可占51%;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可占50%,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2.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两年内将扩大至北京、成都、重庆、天津等地。三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3.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零售服务业(不包括烟草):
允许外商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在北京、上海允许各设立不超过4家合资企业;在其他城市,允许各设立不超过两家合资企业。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企业中的两家可在市内开设分店。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郑州、武汉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加入世贸组织两年内,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岳照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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