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虎 田毅 北京报道
必须推翻的引资项目
10月30日一大早,重庆市大宁河中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彭哲文就被召集到重庆市计委外经处开会。会议上透露出来的信息给彭增添了新的焦虑,"计委的工作人员 传达了中央最新精神,跟外商签固定回报项目合同今后绝对不允许了,我们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外资合同,看来得重新谈了"当天下午。彭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有点无奈地说。
彭哲文所负责的中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是重庆市大宁河流域开发的龙头工程,在该地区蓄水、发电、灌溉、防洪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预定工程总投资达l.56亿美元。
"目前已有两家外商表达了明确的投资意向",彭哲文透露,相关银行验资程序正在时行,"本来不出意料的话,很快就会签约。""这些意向基本上都是采用固定回报形式。按照一般的操作手法,前3年属于建设期,外商分文不取;从第四年起,外商每年可获得投资额12%的固定回报。"
"可是按照新的规定,我们要与外方成立股份公司。真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能把项目搞起来。"彭哲文说。
重庆市计委这次向彭哲文传达的最新精神,依据是今年9月10日由国力院办公厅签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通知明确指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
这份刚刚下达到地方的通知,同时对此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固定回报项目规定了整改时间表,要求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外方所得收益超过项目可分配的经营性收人和其他合法收人的固定回报项目,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汇的购买和对外支付事宜。
"改"、"购"、"转"、"撤"
事实上,大宁河项目今天遭遇的尴尬在5年前就已埋下了伏笔。早在四五年前,国务院已发文禁止引进外资时采用固定回报的做法。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清理和纠正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工作。
'那时采用这种操作手法的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都采用BOT模式,因力投资数额大、周期长,为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各地的外方固定回报项目很多。"外经贸部研究院马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有关部门初步调查汇总,即使在国务院禁止令颁发1年后的1999年,各地保征外方投密回报率的项目仍超过200个。而这些遗留项目的处理办法一直未得明确,由此,对新签的固定回报项目也就无法形成有效制约。
有鉴于此;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严禁新批保证外方固定回报项目。通知规定:对现有保证外方固定回报项目,通知规定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外经贸部、外汇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而本次下发的国办发[2002]43号文,明确了对现有固定回报项目的处理办法。首先确定的处里原则是: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有利于项目正常经营和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各方充分协商,由有关地方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予以纠正,维护我国吸引外资的良好坏境。
根据以上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43号文提出新的处理方式:(一)对于以项目自身收益支付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中外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修改合同或协议,以提前回收投资等合法的收益分配形式取代固定回报方式;(二)对于项目亏损或收益不足,以项目外资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资回报,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偌的投资回报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改"、"购"、"转"、"撤'等方式进行处理(详见链接内容)。
整改的空间
"相关清理政策对今后吸引外资不会构成太大障碍。"马宇认为,现在出台这个政策,一则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则是因为中国吸引外资的形势近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外经贸部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995年起,"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开始进入相对缓慢的增长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5年,去年的外资增长率回升到14.9%,而今年上半年猛然飙升到了18. 69%。马宇认为,这种比较宽松的外资环境,给解决固定回报这种不规范的外商投资模式留下了腾挪空间。
另一方面,能否就此杜绝固定回报,也有外经贸部的专家表示不容乐观:由于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有多个部门协同作业,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很明确,各部门和审批机关的解释相差甚大,使得整十投资审批过程不确定性加大。"山东某投资咨洵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仍可以进行固定回报项目的操作,根据其所属的滨州市招商办的规定,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市政府批就可以了,只有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上报省政府或中央。"在地方上,很多外面办不了的事都能办成。"这位负责人说。
链接:项目亏损及收益不足的外资固定回报项目处理办法
1."改"通过中外各方协商谈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报的余款,重新确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对于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或外方优先获得投资收益的,应明确其来源只能是项目可分配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对于以合同外协议形式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的,以及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为外方提供固定回报承诺或担保的,有关协议和担保文件应予撤消。
2."购"各方协商一致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中方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外方全部股权,终止执行有关合同及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关企业改按内资企业管理。涉及购汇事宜。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3."转"对于具备外债偿还能力或已落实外债偿还实体的项目,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中请将原外商投资按照合理的条件转为中方外债。经国家计委合同外经贸部、外汇局批准后,办理外债登妃,以后按照外债还本付息购汇及支付。有关项目改按内资企业管理。
4."撤"对于亏损严重或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规定解散余件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营合同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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