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祁和忠发自上海
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并酝酿出台有关规定。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
据悉,今年9月中旬,世界银行和国务院体改办合作,专门就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召开了一个小型的高层研讨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都曾派人参加,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监管当局的有关人士也应邀出席。同时,尽管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条例,一些实际操作金融控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已在主动研究这些集团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与管理问题。
夏斌特别指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结构、业务活动及管理结构的复杂性,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使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五大风险。一是资本不足的风险,二是高财务杠杆风险,三是不正当交易隐蔽的风险,四是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风险,五是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
事实上,有些公司已经出事,只是表现为下面的子公司出了问题。因为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界定,也没有具体机构去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单独揭示其下属公司的风险,夏斌说。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可能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夏斌谈了他的一些构想:第一、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资本的重复计算,应该有个标准,如何剔除重复计算。第二、针对高财务杠杆风险,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组织结构,来规避这样的比率,对各种各样比率的计算必须有个界定。第三、对于不合理的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也要有个界定。第四、由谁来监管,向谁报告报表,以及哪些重大信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第五、由于分业经营、分别监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有分析。涉及到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问题,三个部门之间应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协调工作机制。
按照夏斌的分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性控股公司,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工商企业以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第二种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等。夏斌说,对纯粹的控股公司相对好办些,对于经营性的也应要求他汇报有关情况。
金融控股公司有出现一定风险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这样的风险,有些机构已注意到了这些风险,并在设计方案加以防范,如中信集团等,夏斌补充说。
《国际金融报》(2002年10月31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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