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冬 发自北京
10月29日,针对目前刚刚出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这位发言人介绍,《暂行规定》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项颇受普通公众和保险公司关注的问题在《暂行规定》里提出:《暂行规定》允许中国企业和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平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将可以经营部分外币业务,由此投保人将有更多的选择权。友邦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境内居民对外币业务有一定的潜在需求。
外管局新闻发言人认为,此举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境内企业和个人在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帮助其规避风险,并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对于投保外汇财产保险,《暂行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1)保险标的在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2)保险标的在境外存在或实现的;(3)保险标的在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4)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对于投保外汇人身保险,《暂行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1)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2)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简而言之,今后境内企业对于进出口运输途中的货物、我国的飞机和卫星、引进外资建设的水电或能源工程等的财产损失,我国居民个人对于自身在境外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的人身意外伤害,均可以向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并获得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需要说明的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所有权属于境内企业,在境内应当投保人民币保险。
《暂行规定》要求,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外汇保险费时,可以持规定的凭证,如有关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等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也可以持上述凭证购汇支付。境内企业或个人获得外汇赔偿或保险金后,可以结汇,也可以保留外汇,其中,企业可以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在账户限额内保留,居民个人可以存入本人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
此外,《暂行规定》还统一了境内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活动的管理政策。在市场准入、退出、结售付汇管理等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完全同等的待遇。另外,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的经营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其中,人民币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国际金融报》 (2002年10月3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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