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璐瑶27日北京报道】
记者获悉,正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28日下午将提交表决。从表决通过到新法正式颁布时间不会太长。因此,此次保险法修正草案如获通过,则意味着揭开新保险法“盖头”的日子指日可待。
据了解,草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问题作出修改,将人寿保险业务纳入再保险范围,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鉴于现已允许中外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方面,草案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有关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兼营的规定,草案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随着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不断完善,现行保险法限制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造成资源浪费,并导致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目前,中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混乱,亟待从严监管,因此草案将现行保险法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草案对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改变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为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保险法“法律责任”与刑法作了衔接。
此外,提请三审的保险法修正案在一些问题上作了新的修改,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仍然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以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原则;为了使保险事故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公正地执行业务,增加了对其基本行为规则及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等。
-专家说法
很多实质性的东西没改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针对目前的修改情况发表看法指出,此次修改主要是在应对入世的问题,很多实质性的东西并没有修改。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也认为,《保险法》短期内大幅修改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一系列经济类法律中,《保险法》并不是基本性的法律,与加入世贸组织关系不大,大规模的调整还排不上队。因此,他认为这次修改注定是临时性的,同时他预计《保险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会有大幅修改。
对此,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袁力则认为,为了维护保险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此次修改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条文都作修改,这是履行对外承诺的必然要求;二是实践证明已明显不利于保险业发展,非改不可的条文,予以修改,以保证这次修改的现实意义;三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方法能够澄清的条文,或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作修改。保监会在前期调研中,搜集到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内容很多,有30多处,但在学界和业界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暂不提出修改。对于合同法部分的一些问题,保监会正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拟用司法解释来明确,也可通过修改相关保险条款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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